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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 - 粉重要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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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 - 粉重要唷

不是办"抛弃继承"~
是限定继承 喔!
亲人往生,请办限定继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最近相验一个案子,死者被地下钱庄逼上绝路,烧炭自杀身亡,他的遗书上还写到∶

「当我 开後,…,只须草席卷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选择这条路,才能让你们好好过日,才不连累你们,不必为我流泪,我没资格为人父,为人夫,不可原谅的人绝笔。」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债务是由他的太太、儿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来承担?

最近2年值外勤时,发现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尤其是自杀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两次值外勤,相验 9 件,6 件是自杀,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欢欣的要与亲人围炉团聚,单我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 班外勤)就报验 7 件,4 件是自杀,可见辖区内民众生活过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银行、地下钱庄或暴力讨债集团逼的走投无路,但是他们自杀後,发生继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让他们的配偶、儿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亲人,沦落成为暴力讨债的对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务正业、积欠大量债务,造成家里时时有人上门讨债,还常常对亲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来以为『终於解脱了』,没想到还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债务,成为被暴力讨债的对象。

尤其是这些人常常会将自己的身分证件或帐户卖给诈骗集团,诈骗集团就利用他们的名义办很多张信用卡後,在短期内一一刷爆、或办理信用贷款後故意不还,而家属根本不知道有这些事,想说死者生前没欠人钱,直到2、3个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银行声请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门暴力讨债时,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钱,但为时已晚!常常会酿成另一次自杀的原因。

自杀,反而连累家属!

有的家属还想到要到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但是抛弃继承只有对有去办理的人产生效力,没有办理的人(其他亲人)还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债务。如果同顺序的继承人都办理抛弃继承,也只是由下顺序的继承人来承担而已,除非全部的亲属(包含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儿女、孙子女)、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还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办抛弃继承,否则自己办理抛弃继承,只是加重其他亲人的负担而已!尤其是,有谁会想到自己会因继承关系而要替不务正业,久不联络的兄弟姐妹撼债务,或是嫁出去的女儿要替娘家的兄弟还钱?

有时儿子会以父母之名义向银行借钱,或让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辈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当受到娘家的兄弟寄来抛弃继承的通知书时,往往以为「我本来就没有继承权」,所以不以为意,没和娘家的兄弟一样去办抛弃继承,结果就变成兄弟借钱,姐妹扛债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办过ㄧ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个「童养媳」,从 3 岁被送到养家後,就与本生家没有联络,20 岁後就与养家的男丁结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义向银行借钱,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办抛弃继承,只有她没办,所以债务都由她一个人来担,她是直到银行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她名下所有不动产、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办抛弃继承,但为时已晚!一夕之间,突然负债上千丌,全家财产都没了,情何以堪,怎会不想自杀!

所以验尸时,我实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属∶要 快到法院办「限定继承」(而不是只办「抛弃继承」),一人办限定继承,对全部继承人都生限定继承之效力,才不会被死者拖累到,进而造成继承人自杀的惨剧!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发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先後跳河自杀。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儿子跳河时,有人提醒家属去办限定继承,让家属仅在死者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替死者偿债,或许几个月後,就不会发生妈妈再带其他两个儿子跳河自杀的悲剧!尤其是,人会刻意隐藏外面的负债,怕亲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确定死者生前没有欠人钱,且「确定死者的证件从来没有 开身体过」,去法院办限定继承,比较保险。

目前只能这样验一个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终能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要立法院 快修正民法继承篇,将以「概括继承」为原则,修正为以「限定继承」为原则。因此恳请各位立法诸公,尽快修法,以解救苦难苍生!也请各位选民,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这提案当成重要的议题..在此之前,也恳请各位,将这个讯息告知每个往生者的家属,或许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场自杀悲剧的发生!感恩您!

也许你知道 ,也许你不知道 .
无论如何 , 贫穷与无知一样可怕 ,
让自己有保护能力并保护家人 ,再告知
周遭的亲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

各位
请将这个讯息传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杀率
 

  • 关键字 : 自杀, 限定继承, 抛弃继承, 兄弟姐妹, 债务, 亲人, 继承人, 祖父母, 父母, 死者, 欠人钱, 效力, 对象, 存款, 嫁出去, 娘家, 办抛弃继承, 儿女, 但为时已晚, 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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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T05:26:10+0000

慕之秋 :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 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 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 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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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T08:52: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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