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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18岁,可以买车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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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18岁,可以买车登记吗?

      可以,除依过户或领牌规定外,应另检附监护人同意书暨监护人身分证,但已结婚者不在此限。

      资料来源

      • 关键字 : 领牌规定外, 除依过户, 资料来源, 此限, 可以
      0 0
      2009-02-02T10:28:30+0000

      慕之秋 :

      汽车过户
      (1) 在已登记汽车过户後,登记车主须随即向该车辆的新车主递交下列文件─
      (a) 有关该车辆的登记文件;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aa) (如该车辆是获配予自订登记号码的车辆)有关的分配证明书;及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b) 符合署长指明格式的过户通知书─
      (i) 须指明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i) 须载有署长所规定的有关详情及资料;及
      (iii) (如该车辆登记为的士)须由登记车主在署长就此事而指定的任何公职人员面前签署,而新车主须在过户通知书上签署,如该车辆登记为的士,则新车主须在任何该等公职人员面前在过户通知书上签署,证明通知书内的资料及详情均属准确。 (1994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1A) 署长如信纳任何人遵从第(1)款所规定在指定公职人员面前签署过户通知书并不切实可行,则可免除该人遵从该项规定。 (1994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2) 在已登记汽车过户後72小时内─
      (a) 登记车主须以署长指明的格式向署长递交一份经填妥及签署的过户通知书;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b) 车辆的新车主须向署长递交─
      (i) 有关该车辆的登记文件及第(1)(b)款中所提述经填妥及签署的过户通知书;
      (ia) (如该车辆是获配予自订登记号码的车辆)有关的分配证明书;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ii) 一份属新车主名下有关该车辆的有效保险单;
      (iii) 他的身分证明文件;及
      (iv) 署长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并且须向署长缴付附表2所订明的过户费用:但在汽车未领牌照的情况下,署长可免除(b)(ii)段的规定。 (1989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3) 除第9、12及12N条另有规定外,凡汽车新车主遵从第(2)(b)款的规定,署长须─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a) 将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身分证明文件的详情列载在登记册内;或
      (b) 取消该汽车的登记,重新登记该车辆,配予一个新的登记号码予该车辆,并将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身分证明文件的详情列载在登记册内,而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署长须将该车辆的新登记文件发给新登记车主或其获授权代表。
      (3A) 在第(3)(a)款所提述的情况下,如分配证明书已按照第(2)(b)(ia)款递交署长,署长须向获配予该自订登记号码的汽车的新登记车主发出一份新的分配证明书。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3B) 根据第(3A)款发出的分配证明书须—
      (a) 载有第12J(2)(a)、(d)及(e)及(3)条指明的详情;
      (b) 述明有关的自订登记号码持有人(即该新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c) 述明第12J(2)(c)、12O(4)(c)或12Q(8)(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指明的有关的自订登记号码的分配日期;及
      (d) 述明将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身分证明文件的详情列载在登记册内的日期。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4) 如任何并非登记为的士的汽车的登记车主未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而署长信纳该车辆已过户予新车主,署长可在接获附表2所订明的过户费用後,安排将新车主登记为该车辆的车主。 (1994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4A) 凡经过户的汽车属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而该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新车主─
      (a) 是一名伤残人士;
      (b) 持有授权他驾驶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有效驾驶执照;及
      (c) 在根据第(2)(b)款递交过户通知书时,并非另一辆获免收附表2所订明的过户费用的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车主,则署长可免收附表2所订明的过户费用。 (1992年第88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4号第13条)

      (5) 如汽车的新车主在任何情况下未有遵从第(2)(b)款的规定,及如─
      (a) 署长已从登记车主接获根据第(2)(a)款递交给他的过户通知书;
      (b) 登记车主向署长缴付附表2所订明的过户费用;及
      (c) 署长信纳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不再是其车主,则署长可安排将新车主登记为该车辆的车主。
      (5A) 即使第(4)或(5)款载有任何规定,如汽车是获配予自订登记号码的车辆,则除非有关的分配证明书已按照第(2)(b)(ia)款递交署长,否则署长不得根据第(4)或(5)款安排将该车辆的新车主登记为该车辆的车主。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6) 在任何已登记汽车过户已满72小时後,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该汽车,除非─
      (a) 新车主已登记为该车车主;及
      (b) 登记文件、分配证明书(如适用的话)、有效的保险单、身分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已按照第(2)(b)款递交署长。 (2005年第25号第15条)
       

      0 0
      2009-02-02T10:29:21+0000

      學生妹瀨043811 :

      !!! 本内容因会员违反网站政策已被隐蔽 !!!
      0 0
      2019-01-29T16:48: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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