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新主题
随机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
错误的法律观念

错误的法律观念( 作者∶王丽能律师)

第一则
正确观念∶「签名」有效,用「印章」代签名也有效。
错误观念∶签名无效,盖章才有效。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第三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诉乃论」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诉」结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检方仍需依法处理刑案。
错误观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

第四则
正确观念∶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夫债妻不用还。
错误观念∶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第五则
正确观念∶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而且登记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权。
错误观念∶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您就能享有抵押权。

第六则
正确观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不需登记,於著作完成时就享有著作权。
错误观念∶别人的著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著作权。

第七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民事案件无关犯罪,当然没有坐不坐牢的问题。
错误观念∶民事被告也会坐牢。

第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 婚,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外,尚须至户政机关办完 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消灭。
错误观念∶协议 婚,双方签名後婚姻就结束。

第九则
正确观念∶女儿也好,养子也好,都享有继承权,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儿子或亲生子女都一样多。
错误观念∶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继承权或只能分少一点。

第十则
正确观念∶继承遗产不但继承「权利」,同时也要继承「义务」,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错误观念∶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第十一则
正确观念∶ 婚後,子女不一定归父监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甚至可交由 当的第三人监护。
错误观念∶ 婚後,子女均归父亲监护。

第十二则
正确观念∶案件必须等「确定」 诉才算 诉。第一审或第二审 诉,官司不一定会赢到底。
错误观念∶只要拿到 诉判决书,官司就赢了。

第十三则
正确观念∶民事案件确定打赢官司时只拿到一纸 诉判决书,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必须另外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帮您实现债权。
错误观念∶民事案件取得 诉且确定的判决後,法院会主动帮您执行。

第十四则
正确观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理由请求 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 婚。
错误观念∶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 婚。

第十五则
正确观念∶知名品牌的图样( LOGO)通常都有注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违反商标法,不但腹成犯罪要坐牢同时还要赔人家钱,绝对划不来。
错误观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图样( LOGO)好看又好卖,我可以仿照图样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来增加销售量。

第十六则
正确观念∶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後买方只取得要求过户的请求权而已,至於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所有权是由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签买卖契约的人。
错误观念∶一地数卖时,先签买卖契约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权。

第十七则
正确观念∶如亲人愿出庭作证依法可当证人,只是证力法院可能会认较薄弱。又在法定亲等内亲人依法可拒绝作证。
错误观念∶亲人不能作证。

第十八则
正确观念∶不可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否则主管机关可以介入。
错误观念∶孩子是我的,我高兴打就打。

第十九则
正确观念∶订婚或结婚都是身份行为,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故应由男女双方本人决定,父母不能作主。
错误观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订立婚约或结婚。

第二十则
正确观念∶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错误观念∶先生殴打太太是家务事,别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则
正确观念∶与其请律师见证,不如请律师撰写契约内容。
错误观念∶经律师见证的契约绝对没有纠纷。

第二十二则
正确观念∶契约签订生效後,除非「双方合意」解除契约,否则如只有一? n解约时,必须符合法定或契约约定条件才可片面解约。
错误观念∶签订契约後高兴解约就能解约。

第二十三则
正确观念∶「收养」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养人不但改从收养人的姓,而且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将因此中断,因此要慎重。
错误观念∶为了让孩子从母姓,可以找个与母亲同姓的人来收养。

第二十四则
正确观念∶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错误观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则
正确观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签名或盖章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盖章或签名当保证人後,日後被保证人如果不履行义务,保证人就要依法代负履约责任,不是开玩笑的。
错误观念∶亲友拜托作保时碍於人情而签个名或盖个章不会有事。

第二十六则
正确观念∶倒会除有民事责任外,并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错误观念∶会首倒会就腹成犯罪。

第二十七则
正确观念∶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也可成立契约。
错误观念∶没有书面,契约就不成立。
 
  • 关键字 : 错误观念, 正确观念, 继承权, 结婚, 签名, 离婚後, 盖章, 登记, 民事, 女儿, 图样, 同一, 协议离婚, 出售, 作权, 高兴打就打, 面解约, 非告诉乃论, 青少年, 除非
0 0
2008-12-17T18:03:40+0000


  • 当您未登入羊皮纸时,可以利用脸书 Facebook 登入来发表回响。若使用羊皮纸会员身份发表回响则可获得经验值及虚拟金币,用来参加羊皮纸推出的活动。
发表回响
 
验证字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