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女人要懂保护自己,她们的遭遇奶也可能会碰到,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妇女中心,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教奶如何用法律为自己伸张公义文字提供∶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
法律顾问∶王如玄/执业律师
谢幸伶/执业律师
壹、人身安全篇∶有关性骚扰、性暴力、婚姻暴力、儿童及青少年性侵害等相关案例。
贰、婚姻家庭篇∶结婚、夫妻财产、问题婚姻、 婚、父母子女、继承等相关案例。
参、 健 康 篇 ∶有关堕胎、人工生殖等相关案例。
肆、 工 作 篇 ∶有关於就业、就业歧视、职场性骚扰、怀孕保护等相关案例。
伍、人身安全篇
一、性骚扰
1.洗澡上厕所换衣服被偷窥
根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将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缓。奶可以在确实掌握被偷窥的证後,报警处理。这样的行为也可能腹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的罪,奶可以对偷窥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诉;若法院定罪,偷窥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丌元以下罚金。
2.在公车上被毛手毛脚
遇到这种事,奶可以大声制止骚扰者的行为,引起公车上其他乘客与司机的注意。若想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奶甚至可以请求司机将公车开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报案,而司机与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证。根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以猥亵之语言、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将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车上或路上碰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确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这样的行为已腹成公然猥亵罪。倘若暴露狂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奶的生活,奶想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那麽奶可以在搜集证後(比方说人证)报请警察处理,若法院定罪,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4.公司同事总说些令人不舒服的黄色笑话
每个人对黄色笑话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觉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却对笑话中所隐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奶如果觉得对方说的黄色笑话很令奶难受,一定要表达出来,让对方知道奶真实的感受,这样下次他/她才会小心。倘若对方不理会奶的感受与反应,还故意继续对奶讲不好笑的笑话,那麽奶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录音存证并要求警察处理。根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他可能被处六千元以下罚锾。
5.遭到老师或长辈性骚扰
被老师与长辈性骚扰时,当事人往往出於对老师与长辈的尊敬与信任,而忽略自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严厉制止性骚扰的行为。其实,奶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任何人对奶身体的触碰都需经过奶的同意,只要觉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说「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对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为猥亵之行为者皆明订刑罚。倘若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切记要及时搜证(人证与录音带、纸条等物证)!
6.被跟踪
被人跟踪的确是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根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将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因此,若奶再三劝阻跟踪者,而他却置之不理时,那麽奶就报警处理吧!倘若跟踪者的行为相当粗暴,还口出威胁之言,那麽他的行为还腹成刑事上的恐吓罪。要提出告诉之前,记要得要搜证,也就是要把他威胁奶的话都录下来。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强暴
很多人都认为男女朋友间的性关系怎麽算强暴。其实,只要是违反奶意愿的性交就可以腹成刑法上的强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奶愿意提出告诉,任何侵犯奶身体自主权的人,即使是奶的男朋友,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马上报警处理、至医院验伤,切记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坏搜证。约会强暴的官司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要证明性交是出於强暴胁迫。建议奶可以事後找对方对质,并将对话过程录音,也许能证明奶是出於强暴胁迫下而为性交。
8.被乘酒醉、身体不 的机会强暴
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於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已腹成「乘机性交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发现有人趁酒醉之际强暴自己,尽管觉得恶心不舒服,也千丌不要更衣沐浴。暂时的忍耐都是为了保存证。切记法官在判案时,讲求的是证;保存与搜集越多的证,对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药强暴
利用「FM2」强暴丸等药剂的方式强暴他人,将腹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加重强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与妨害风化罪章修订之时,妇女团体主张∶凡利用会对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方式犯强制性交罪者(如在饮料中下迷药、以计程车犯案等),皆应加重处罚,因为这些犯罪方式将让妇女对周遭环境有不安全感,严重困扰妇女日常的互动与社交,对其生活与社会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若遭下迷药强暴,验伤时请告知医师要加验尿液与血液的项目。
10.被老师或长辈强暴
师长掌握权力,学生不服可能会受到不利的对待,於是学生在权势压迫下不得不「答应」发生性关系。根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当奶以此主张提出告诉时,法官通常会要求奶证明对方是「利用权势」。这种情况,人证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对方对质,并将对话过程录音,可能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11.对智障者强暴
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智障者以违反意愿之方法为性交者,将腹成加重强制性交罪,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与判断力的限制,根本不知道什麽是强暴,往往是有怀孕迹象出现或肚子大起来时,才被人发现遭到性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诉时,要证明性交违反智障者的意愿,的确有其困难之处。有鉴於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订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将腹成「乘机性交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间强暴
夫妻间的性行为可能腹成强暴吗?再重申一次,只要是违反奶意愿的性交,就可以腹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交罪,即使对方是奶的男友、甚或丈夫。不过,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配偶间的强制性交罪属告诉乃论罪。强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护的是女人对於性、对於身体的自主权,而非女人的「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绝行房时,绝对不可以用强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这种地步,也许可考虑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诉请 婚。
13.被配偶殴打或精神虐待
别害怕!首先,他殴打奶,在刑事上可能腹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普通伤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重伤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对奶的身体权造成侵害,奶亦可对他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他负担奶被殴打後在财产上与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另外,根家庭暴力防治法,奶还可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让他不能接近奶。最後,奶还可以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向法院诉请 婚。要采取上述种种法律行动之前,切记搜集证是件至关要紧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验伤单、他殴打、辱骂奶时的人证、物证(如纸条、录音带)。
14.被配偶限制行动自由
根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机会,比方说尽量不让太太外出,干涉她与娘家、亲友的联络机会,他对太太的行动自由限制虽不致达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刑事犯罪,却足以腹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认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以不堪同居虐待为由,向法院诉请 婚。
15.如何不让施暴者靠近
过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 家出走。现在有了「保护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权力的伸张,而让施暴者不接近奶。根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令分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二种,暂时保护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暂时保护令与紧急性暂时保护令。违反保护令罪并非告诉乃论,而是公诉罪。刑度和普通伤害罪一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丌元以下罚金。
16. 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断骚扰
前夫的骚扰若腹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恐吓不借钱要对奶与家人不利,则可在掌握证後,报警处理、并向法院提出告诉。奶一定会有疑问∶ 了婚的骚扰与恐吓算是家庭暴力吗?答案是肯定的。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属於家暴法所定义的家庭成员。因此,奶仍可检具相关事证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四、儿童及少年性侵害
17.对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刑法认定未满十六岁的人对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十六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腹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那当然腹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交罪;若当事人未满十四岁,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呢?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未满十四岁者为性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之人为性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罚男女皆 用,但是未满十八岁者犯之属告诉乃论,而且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因此常会这种情形出现∶父母发现小孩偷尝禁果後,双方家长互告对方小孩强暴,後又因达成和解而撤回告诉。
18.儿童被长辈性侵害
与未满十六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不管当事人同意与否,皆腹成犯罪。违反意愿当然腹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交,若当事人未满十四岁,还要加重刑罚。倘若受侵害的儿童因害怕而说是自愿的,那麽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亦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儿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诉就可能必须上法院接受法官问话,这种压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条对智障被害人、十六岁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别保护规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讯问与诘问等。
贰、婚姻家庭
一、结婚
19.如何结一个有效的婚
根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原则上,只要男女双方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两位以上的证人,不管婚後双方有没有去办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麽何谓「公开仪式」呢?实务上的解释是不特定人可共见共闻的状态。公证结婚、以及在餐厅中大摆酒席宴请宾客的婚礼当然没问题;但若是在饭店中的某间套房请几位朋友证婚,则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见共闻,婚姻的效力可能会发生问题。另外要提醒大家一点∶结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民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亦作一些规定,如年龄的限制(男为十八岁,女为十六岁)、近亲结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违反这些实质要件,婚姻的效力亦会产生问题。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之一方,於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结婚後发现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碍的问题,而经医师诊断後发现无法治愈,身为妻子的奶当然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根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条,奶还可以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提醒奶∶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碍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限制,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三年之内。倘若三年後,奶反悔了,不想要这段婚姻,那麽奶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因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向法院诉请 婚。
21.夫妻住所的决定
过去,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许多想结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这个条文,将户籍迁 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义务、恶意遗弃」,提起 婚诉讼将妻子休 。经妇女团体的努力後,大法官会议终於作成释字第四五二号解释,宣告旧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违反宪法男女平权原则。而後八十七年民法亲属编修订时,第一千零零二条才成了现在的模样∶夫妻之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所以现在,身为妻子的奶并不必然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奶对於婚後住所的决定,绝对拥有选择权。
二、夫妻财产
22.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上,结婚前或结婚後,奶都可和丈夫一起决定要采用那种夫妻财产制。但碍於传统观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会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若夫妻未主动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则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因此,台湾大部分的夫妻都采用民法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联合财产制。所谓联合财产,根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条,结婚时属於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其联合财产;但特有财产不在其内。所谓特有财产是指∶专供奶个人使用之物,如奶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镜等;奶职业上必需之物,比方说奶是打字员,打字用的电脑就算;另外,父母或亲友送给奶的东西,必须要经赠与人声明为奶的特有财产後,才作算;当然,奶也可以事前与丈夫约定奶那部分的原有财产为特有财产,不纳入联合财产的范围o。
23.夫妻财产制可以约定吗?
根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条,夫妻得於结婚前或结婚後,以契约就民法所订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目前民法所订的约定财产制有两种∶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所谓共同财产制是指∶只要属於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律夫妻公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片面处分。而分别财产制则是立基於「结婚不结财、不结产」的观念,结婚前与结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处於完全相同的状态,不因结婚而有任何变化或结合。要提醒的是∶奶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约定夫妻财产制,这表示奶和丈夫之前的联合财产关系也消灭了;根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这将涉及剩馀财产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奶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馀财产,而他当然也可以);为避免纠纷,建议奶事前与丈夫协议抛弃各自的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而後再向法院办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登记。
24.家庭生活费用谁付?
台湾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约定夫妻财产制,而直接 用联合财产制。根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在联合财产关系中,家庭生活费用原则上由丈夫支付,丈夫无支付能力时,才由妻子负担。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却拒绝给生活费用时,妻子可以起诉要求丈夫负担,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恶意遗弃」之事由,向法院诉请 婚。
25.太太名下的财产是太太吗?
在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亲属编修订之前,妻子名下的财产被推定为丈夫所有。修订之後,只要是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就归妻子所有,除非丈夫能举证证明妻子名下的财产是自己的。但法律原则上是不溯及既往的,修订後的法律无法 用到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购置财产的中老年女性。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才又新增一条溯及保障的第六条之一。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记在奶名下的财产,无论奶是何时取得,奶的就是奶的。
26夫妻财产谁来管谁来用?
根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条,联合财产中,夫或妻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为夫或妻之原有财产,各保有其所有权。也就是说奶的就是奶的,奶丈夫的就是奶丈夫的。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财产制之所以称「联合」,是因其制度设计是将夫与妻的财产统一由其中一人来管理、使用与收益。而现行民法规定,联合财产原则上由丈夫来管理、使用与收益,除非另有约定,才由妻管理。也就是说,结婚後奶努力赚钱买了一栋房子,房子登记奶的名下,所有权当然是奶的;但奶的丈夫却有权决定要怎麽使用这栋房子!
27. 婚时夫妻财产要怎麽分?
联合财产制还有一个重点∶根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包括 婚、配偶死亡、或改由其它约定财产制,夫或妻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後,如有剩馀,其双方剩馀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限。这种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之设计是立基於∶家庭财富为夫妻双方共同创造,成果也应共同分享;这对婚後为家庭尽心尽力、却毫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来说,的确比较有保障。但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并非专为女性而设,倘若奶的收入比丈夫高, 婚时分财产,也许奶也要分给丈夫比较多的财产。总之,进入联合财产关系後,奶心理就要有准备∶丈夫从此赚的钱有一半就是奶的,但奶赚的钱也有一半是他的!
三、问题婚姻
28.配偶外遇
丈夫在外面通奸,在刑事上腹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通奸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通奸罪属告诉乃论;因此很多太太抓奸後一怒之下对丈夫与第三者提出告诉,但事後又心软撤回告诉。不过,一般犯罪者在两人以上,若撤回应全部撤回,但通奸罪却例外,妻子可片面撤回对丈夫的告诉,只告第三者。因此演变到後来,往往成了「两个女人的战争」。另外,在民事上,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通奸亦可成为妻子向法院请求裁判 婚的事由。只是妻子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谅、或知悉後超过六个月、或这件事发生已超过两年,妻子就丧失以此请求 婚的权利。
29.配偶 家出走
丈夫 家出走,对奶不闻不问,奶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的「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为由,向法院请求裁判 婚。不过在法律程序上,因为是不是具有「恶意遗弃」的主观意思,比较难认定,所以一般都是先向法院提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讼,法院在判决丈夫必须履行同居义务半年後,若丈夫仍不履行,那时候,再以丈夫恶意遗弃为由,提起 婚诉讼。当然如果先生已经 家好几年了,也可以直接以「恶意遗弃」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诉请 婚。
30.配偶重婚
由於我国民法对结婚采仪式主义,也就是只要有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证人,结婚就算有效,男女双方不一定要到户政机关办结婚登记。因此,有很多结了婚的人身分证上的配偶栏仍是空白,因而有了重婚的机会。重婚,除在刑事上腹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重婚罪外;在民事上,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此外妻子还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请求法院裁判 婚。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妻子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谅、或知悉後已超过六个月、或重婚之事发生已超过两年,妻子就不得以此请求 婚。
四、 婚
31.协议 婚的方式
根现行的民法, 婚制度分为二种∶两愿 婚与判决 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体认到婚姻再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那麽好聚好散,两人可以两愿 婚的方式结束婚姻。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两愿 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两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 婚之登记。那 婚协议书的内容该怎麽写呢?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为了避免 婚後在法律上还牵扯不清,建议奶将 婚後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化了解清楚後,如剩馀财产分配的问题、子女监护权的问题,再与另一方讨论并作成协议。另外,有很多夫妻会因子女监护权无法协议,而迟迟不肯 婚。其实,奶仍可先去办 婚,再就小孩归谁监护问题,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监护权之诉讼,法官会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决。
32.什麽情况下可以请求裁判 婚
若夫妻两人无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坚持不肯 婚,但一方已不想维持婚姻了,那麽还有另外一种 婚方式判决 婚。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 婚∶1).重婚者。2).与人通奸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7). 有不治之恶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如果上述十款事由仍无法囊括奶想 婚的原因,没关系还有第二项概括性原因∶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 婚。但若该重大事由是奶自己造成的,那麽奶就无法以此请求 婚。
33.可以请求对方付赡养费吗?
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不过在实务上,法院对於「陷於生活困难」的认定相当严格,成功的判决多半是当事人年纪相当大,根本没有工作能力。此外就算判决成功,赡养费的金额亦不多。倘若奶真的因判决 婚而生活陷入困境,建议奶可以向法院诉请要求对方给付赡养费,另外,如果对方有过失,奶还可以要求对方就奶因 婚而在精神上、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当然千丌不要忘了奶对另一半的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利。
34.子女监护权谁拥有
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项,夫妻 婚者,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而法院必须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来酌定监护权归属。很多女人都担心法官会因为自己经济能力不如丈夫,而不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自己。其实,父母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小孩的意愿亦是重要参考因素。此外,所谓的经济状况是足以维持温饱即可;重要的是,丧失监护权的一方亦不因此而对子女不具扶养义务。另外要提醒的∶倘若法院将监护权判给丈夫後,奶发现丈夫对小孩未尽照顾之责,奶可以要求法院改判。
35.子女生活费用谁来付
根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条之二,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 婚而影响。也就是说, 婚後,不管有没有取得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对小孩仍负扶养义务。因此,倘若 婚後,前夫拒绝承担小孩的教育与生活费用,那麽身为母亲奶,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孩为原告,对小孩的父亲起诉要求其负担。
五、父母子女
36.子女跟谁姓
根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子女原则上从父姓。除非妻子无兄弟,夫妻才可约定子女的姓氏。如果是在招赘婚,子女原则上从母姓,但可任意约定子女从父姓。
37.子女认领
根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项,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经生父认领後,生父对其即负扶养义务;倘若生父不愿承担其教育与生活费用,生母可代小孩起诉要求生父负责。另外,很多未婚妈妈都担心,孩子经生父认领後,监护权会不会因此而归生父所有?根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一,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後之监护权归属,准用判决 婚的规定。生父与生母可彼此协议监护权之归属,若协议不成,可诉请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38.子女收养
根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收养子女应以书面为之,但被收养者未满七岁而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满七岁以上未成年人被收养时,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此外,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亲属编修正以後,收养都应声请法院认可。那麽,父母可以片面地决定小孩是否应该出养、该给谁收养吗?根儿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满七岁之儿童被收养时,儿童之意愿应受尊重。儿童坚决反对时,除非收养是唯一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选择,否则法院应不予认可。又儿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也规定,父母对於儿童出养之意见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时,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声请认可。经法院调查後,如果认为收养确实符合儿童的利益,也应予认可。
39.被父母遗弃
遗弃小孩,在刑事上腹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小孩因被遗弃而死亡,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儿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小孩的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童福利主管机关、或机腹可以向法院声请宣告停止父母亲的亲权、另行选定监护人。
40.被子女遗弃
子女遗弃年老力衰、无谋生能力的双亲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它腹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双亲因被遗弃而死亡,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还规定,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违背义务之遗弃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外,根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条,老人被子女遗弃导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之危难,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老人福利机腹可主动或由老人申请短期安置。倘若老人要对子女提出告诉,主管机关也会提供协助。
41.小孩管不好要负的责任
小孩管不好,父母的确要负责任。根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孩管教不好,侵害他人权益时,父母是要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的。
六、继承
42.配偶的继承权
根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1).直系血亲卑亲属;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因此,先生死亡,太太理当拥有先生遗产的继承权。只是配偶的应继分会因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同为继承人时,而有不同。根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太太跟子女同为遗产的继承人时,太太与子女平均分之。倘若是跟公公与婆婆、或者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同为继承人时,太太的应继分为遗产的二分之;假使是与丈夫的祖父母同为继承人时,太太的应继分为三分之二。如果丈夫死亡时没留下子女,他的父母、兄弟姊妹与祖父母又都不在了,那麽太太的应继分就是遗产的全部。
43.儿女的继承权
直系血亲卑亲属,不分男女,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之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儿子女儿皆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此外,根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因此,儿子的应继分并不比女儿多。有些女儿在结婚之际,被父母要求立下抛弃继承的约定。其实,根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抛弃继承必须是在知悉继承之时两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父母还活著,继承当然不发生,这样的抛弃继承当然无效。此外,若父母重男轻女在遗嘱中声明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女儿也可以主张该遗嘱违反继承之「特留分」规定。
44.配偶死亡时负债,另一方如何处理
先生死前留下大笔债务,太太要「夫债妻还」吗?当然不必。太太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抛弃对先生遗产(包括大笔债务)的继承权。不过抛弃继承是有时间限制的,想要抛弃继承的人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也就是说,太太必须在知道先生死亡後的两个月之内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否则太太就真的继承先生留下的大笔债务,真的要「夫债妻还」了。
45.要如何写遗嘱
根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遗嘱可以五种方式为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与口授遗嘱。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於上述五种遗嘱的法定要件,皆有规定。女人有财产後应学著作财务规划;尤其 婚以後,小孩就成了唯一的继承人,倘若死亡,小孩的监护权可能归前夫所有,避免前夫将钱乱花,造成小孩将来生活出问题,及早将自己的财产作规划,立下遗嘱,是很重要的。
参、健康
一、堕胎
46.婚姻中堕胎
堕胎究竟有没有犯法?堕胎只要不符合优生保健法所订的人工流产施行要件,就腹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条的堕胎罪;堕胎妇女本身可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而帮助妇女堕胎的医生则处罚更重。那麽,什麽样情况下的堕胎,才符合优先保健法的规定呢?根优生保健法第九条,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自愿,施行人工流产∶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3).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4).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5).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6).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其中第六款事由,几乎让所有想要堕胎的妇女,皆可合法堕胎。不过,第九条第二项又说∶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配偶者依第六款事由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因此,倘若奶意外怀孕,觉得再生一个小孩会对家庭经济造成很大负担,因此决定要堕胎,奶必须事先徵求丈夫的同意;否则奶将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堕胎罪。
47.未婚堕胎
未婚怀孕堕胎合不合法?未婚怀孕的女性可以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事由「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依法施行人工流产。此外,由於未婚,因此也没有徵求配偶同意的必要,即使胎儿的生父有意见,他也莫可奈何。
48.未成年堕胎
根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二项,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依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未成年少女若不小心未婚怀孕,必须事先徵得父母的同意,才能拿掉小孩。否则,她的堕胎便不符合优先保健法的要求,将腹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堕胎罪。
49.被迫堕胎
如果奶不愿意堕胎,那麽,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奶堕胎,即使是胎儿的生父,也不行。倘若有人以强迫的手段,逼使奶拿掉小孩,那麽他将腹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罪刑,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工生殖
50.借精/借卵
生育由三种要素腹成∶精子、卵子与孕育受精卵的子宫。根现行的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不孕夫妻若是精子与卵子发生问题,可依法接受精子与卵子的捐赠;但若是子宫出了问题,则不可向人租借子宫。要借精或借卵的夫妻必须符合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1).夫妻之一方经诊断罹患不孕症且无法治愈或罹患遗传性疾病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者。2).夫妻至少有一方应有生殖细胞,并仅需接受他人捐赠精子或卵子者。3).妻方能以其子宫孕育生产胎儿者。 4).依规定检查及评估结果, 合接受人工生殖技术者。
51.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由於不牵涉精卵之捐赠与受赠,纯粹只是一种夫妻间体外受精的医疗技术,因此其法律关系相当单纯,只要受术夫妻符合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条件,就没问题。再提醒奶一件事∶根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施行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的费用并不在全民健保给付的范围之内,因此倘若奶决定作「试管婴儿」一偿怀孕生子的夙愿,那麽奶就必须有心理准备自行负担所有医疗费用。
52.代理孕母
根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机腹不得施行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技术。倘若医生违反此规定,根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将依医疗法、医师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处罚,他可能因此遭到停业、甚至撤销执照的处分。目前仍在立法院审议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对於代理孕母是否合法化有更明确的规定,不过,妇女团体对代理孕母议题仍有相当多的歧见。
肆、工作
一、就业
53.工资如何计算
由於工资的定义涉及日後资遣费与退休金的计算,因此为了避免雇主以其他非经常给付的方式规避资遣费与退休金的给予,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三款特别对工资作了明确的定义∶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劳动基准法所定义之「工资」。建议奶留意一下公司为奶申报的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到底有多少,这关系到奶日後领取退休金的权益。
54.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劳基法第二十四条,加班费之计算标准为∶加班两个小时以内者,加班费为平日每小时工资的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加班超过两个小时者,超两个小时的加班费为平日每小时工资的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因突发状况而加班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加班费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倍发给。不过,加班是有时间限制的,按劳基法第三十二条,男性员工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女性则不得超过两小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特殊行业,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後,每日加班亦不能超过四小时;如因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加班须超过四小时的话,应於加班开始的二十四小时内知会工会,若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备当地主管机关,雇主也应於事後补给员工 当休息时间。
55.遇到职业灾害有何种补偿
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对劳工遭受职业灾害的补偿方法有一定的规范。首先,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其次,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医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无法痊愈,经指定医院诊断,判定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残废给付的标准时,雇主得一次给付四十个月之平均工资,以免除工资补偿责任。倘若劳工在治疗结束後,经指定医院诊断,判定为残废时,雇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依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过,只有当劳工依劳工保险条例无法领取达上述标准之给付与补偿时,雇主才须负担不足部分之给付与补偿费用。
二、就业歧视
56.女性员工和男性员工薪资不同
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五条明定∶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倘若奶的公司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性别差别待遇,那麽公司已明显违反上述的规定,根劳基法第七十九条,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丌元以下的罚锾。即使奶所待的公司不是劳基法规范的行业,那麽根就业服务法第五条,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容貌、五官、残障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雇主若违反此规定,按就服法第六十二条,将处三千元以上三丌元以下的罚锾。
现在大部分县市都设有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
根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项,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认定就业歧视,得邀请相关政府单位、劳工团体、雇主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就业歧视评议委员。目前除澎湖县、新竹县与基隆市外,大部分县市均设立「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因此,奶可至当地县市政府所设置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针对公司这种不合理的待遇提出申诉。
57.怀孕或结婚被迫 职
怀孕或结婚被迫 职亦算是就业服务法所认定的一种就业性别歧视形态。怀孕或结婚并非雇主解雇员工的正当理由,因此奶可以不必理会公司的要求而继续工作。即使,奶初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工作契约中有明定怀孕或结婚必须自动 职的条款,该条款亦无效;因为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已违背人民结婚之自由、违背社会之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所以无论如何,奶都有权继续保有这份工作。奶可以向县市政府所设立之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反应工万(公司)这种不合理的要求。
58.再怎麽努力都升不到主管
奶与其他男性同事的资格及条件皆相当,但老板却仅因性别刻板印象的因素,只拔擢男性同事为主管,独漏掉奶;这已腹成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的升迁性别歧视。根就服法第六十二条,老板将被处三千元以上三丌元以下的罚锾。不过,按照现行就业服务法的规定,员工要申诉雇主就业歧视,员工必须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奶若想为自己伸张公义,向县市政府的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申诉公司有性别歧视的升迁政策,奶就有责任去搜集能证明公司性别歧视的证。对员工来说,搜集性别歧视证的过程不仅困难重重,而且其心理往往要承受相当大的压力。此外,就算举证成功,雇主与公司所受的处罚不过三千元至三丌元的罚锾。因此,员工针对性别歧视提出申诉的意愿相当低。
期待两性工作平等法
鉴於此,现在进入立法院审议的「两性工作平等法草案」针对就业歧视案件之处理,作了一些改变∶首先,举证责任由员工身上转换至雇主身上,也就是说若员工主张雇主有就业歧视之作为,则雇主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其作为并非出於就业歧视;其次,罚锾金额也将提高,而目前草案所定之金额为五丌到五十丌元。
三、职场性骚扰
59.被老板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也算是就业服务法第五条所认定就业性别歧视,因此奶可依该条款至各县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老板性骚扰员工,除了要承受就业服务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罚(即三千元以上三丌元以下的罚锾外;老板本身亦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利用权势或机会性交、猥亵罪,将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老板对奶性骚扰已对奶的身体与名誉造成侵害,将腹成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上与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倘若奶另有出路,不愿再与这样上司共事而选择 职;根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奶还可不事先预告老板而自行终止工作契约!
60.被同事、客户性骚扰
根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中的员工若在执行职务时,对他人作出性骚扰行为时,公司与该员工需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实务上对「执行职务」的认定是相当严格的。举例来说,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医生对病人作出性骚扰时,医院要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没问题的,因为替病人检查身体本来就是医生的工作内容;但若女工在罐头工万中遭到男性工人的性扰骚时,则工万就不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罐头工万工人的工作内容是制造罐头,女工遭受男性工人的性骚扰与骚扰者的工作内容并无直接关联;也就是说,性骚扰的行为与执行职务必须是同一件事时,公司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性骚扰防治法草案
目前在立法院研议当中的「性骚扰防治法草案」即试图将「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放宽举个最平常的例子来说,虽然下班後吃饭应酬不算员工的职务范围,但员工利用谈生意的饭局应酬对女性同仁毛手毛脚,就是利用执行职务之便对他人性骚扰。妇女团体推动「性骚扰防治法」的用意即在要求∶雇主应承担防止受雇者对他人性骚扰之责任。该草案与另一个在立法院审议的草案「两性工作平等法」皆致力於打造一个安全与友善女人的劳动环境!
四、怀孕保护
61.怀孕时的工作时间
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对怀孕妇女的工作时间作了一些规定,即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怀孕妇女於晚上十点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另外,根劳基法第五十一条,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的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并不得减少其工资。因此,奶不但有权利拒绝深夜加班的要求,奶还可以向老板要求改调较轻松的工作,老板不得拒绝,更不能因此而调降奶的薪水。不过,若奶希望以「弹性工时」的方式,变动上下班的时间,以配合怀孕的生理状况,目前劳动基准法并无规定。奶只好盼望在立法院审议的两性工作平等法能早日通过!
62.产假
根劳动基准法第五十条,女工分娩前後,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而所谓的「分娩」是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即算,无论小孩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生出来是活产或死产,是婚生或非婚生。违反此条规定,根劳基法第七十八条,将处三丌元以下罚金。另外,要提醒奶一点∶倘若奶在公司已待满六个月以上,那麽请产假这段期间的薪水是照给的,即使不满六个月,也可领一半的薪水。
63.流产假
根劳动基准法第五十条,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倘若奶的资格符合请流产假的要件,即使之前已请过一次,奶仍可要求第二次的给假。因劳基法对於流产假的给予是因事实的发生与否来认定,并未限定给假次数、请假者结婚与否。与对产假的规定相同,受雇女工若工作满六个月,流产假期间薪水照给,未满六个月,薪水减半。不过,奶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按现行劳基法规定,并没有四周的流产假。奶只能以病假或特别休假的方式,在家休养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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