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第3项规定∶「小客车附载幼童未依规定安置於安全椅者,处驾驶人新台币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锾」,上述规定於 96年1月1日起实施。(一)名词定义∶
1、小客车∶指自用或租赁小客车及小型客货两用车。(不包括营业小客车及救护车)
2、幼童∶指年龄在四岁以下,且体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儿童。
3、安全椅∶指国家标准(CNS)11497汽车用儿童保护装置中所称之婴儿用卧床及幼童用座椅。
(二)小客车附载幼童行驶於道路时,应将幼童依下列规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1、年龄在一岁以下或体重未达十公斤者,应安置於车辆後座之婴儿用卧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2、年龄逾一岁至四岁以下且体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应坐於车辆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3、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为限,并应依安全椅产品检附之说明书所示方式,确实将安全椅与汽车座椅连接稳固。
4、幼童安全椅使用规定,如因幼童体型特殊显无法依规定使用者,得选用 当之安全椅。
5、年龄逾四岁至十二岁以下或体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儿童,应坐於车辆後座并妥 使用安全带。
(三) 小客车附载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有急救送医、受伤、身心障碍或安置於安全椅对其医疗或健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经相关医疗机腹核发证明文件者。
2、当驾驶人以外之车内乘客,对幼童授乳或进行日常生活必须之照顾(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从事之照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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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3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