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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猪被别人的狗咬伤,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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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猪被别人的狗咬伤,怎麽办?

【宠物法律问题】

                                                                               文 / 刘孟锦律师.杨春吉
【问题】
我们的猪在11月份台中市市政绿园道被有用背带,但没有用牵绳的狗咬伤了,狗的主人说会要负责医药费,但也只有付了二千二百块的前一个礼拜的费用,事後的费用其他费用不愿意支付,因为中间我有请别人协调,他帮跟对方要了一半的费用,但他只愿意付五千块而已,多人建议要他负这次全部的费用,往後费用再自行负担,因为以後小猪还要做复健需要很多钱,小猪被咬伤後无法行走,不会去便盘尿尿及便便,每天要清洗他的被被,对方却只想付一些钱了事,我们受害者却可能要一辈子当个残障猪,小猪要再去做第二台轮椅,不知道有没有人可以给我意见,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呢?

【解析】
按「动物加损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对於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为民法第190条定有文,是动物加损害於他人者,除「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外,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而所称动物加损害於他人者,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2年01月22日91年度小上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至於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所饲养之狗黑皮於上开时、地咬伤被上诉人所饲养之狗吉比,及被上诉人因而受有非财产上损害十丌元之事实,则为上诉人所否认。按动物加损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覆名誉之 当处分。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定有明文。

故慰抚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使其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然查,本件被上诉人系主张上诉人之狗於上开时、地咬伤其狗,则依被上诉人所主张之事实,足认本件并未侵害被上诉人之身体、健康或其人格法益,亦未侵害被上诉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与上开规定得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要件不符,是被上诉人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即属无。

又被上诉人主张其因恐惧自身及所饲养之狗遭攻击咬伤,致其至精神科就诊乙节,亦为上诉人所否认,被上诉人固提出诊断证明书乙份附於原审卷第六十二页为,惟该诊断证明书仅显示被上诉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因忧郁症前往长庚纪念医院就诊,其就诊日期与本件事故发生时即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两者相隔逾六个月,被上诉人复未举证证明其罹患忧郁症确系因本件事故所致,自难认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既未证明其健康因本件事故受损,其请求上诉人赔偿精神慰抚金,亦属无。」

、91年12月12日91年简上字第362号民事判决∶「按动物加损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

经查,被上诉人主张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住处附近遭上诉人饲养之狗苹咬伤之事实,业被上诉人提出本院九十年度简字第三二九七号刑事简易判决书一件、木新诊所诊断证明书一纸为证,并为上诉人所不争执,且上诉人过失伤害之犯行,亦经本院刑事庭判处罚金五千元在案,此经本院借调上开刑事案卷查明属实,是被上诉人前揭主张自堪信为真实。承前所述,上诉人因疏未注意为 当之防护,致其所饲养之狗苹咬伤被上诉人,则上诉人显有过失甚明,参诸前揭条文之说明,上诉人自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又上诉人豢养之狗苹咬伤被上诉人,系不法侵害被上诉人之身体、健康等人格权,被上诉人依法亦得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观之,其范围,除他人财产上之损害外,非他人财产上之损害亦属之,从而,饲主的猪被别人的狗咬伤了,饲主自得依民法第190条及民法第216条∶「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请求财产上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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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T09:06: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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