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及外观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 依「菸害防制法」第5条规定,「贩卖菸品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违反者可处新台币一丌元以上三丌元以下罚锾。
- 依「菸害防制法」第9条第一项及卫生署解释令,菸品广告不得以网际网路方式为之,请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纵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观印有菸品品牌时,例如××菸盒模型、××菸盒形状扑克牌、印有××品牌之手表、打火机、菸灰缸等,会被主管机关认定有为特定菸品宣传之嫌疑,而为菸品广告,可处新台币十丌元以上三十丌元以下罚锾。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第 5 条-出版品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语言、文字
、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或裸露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第 6 条-限制级出版品应在封面明显标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字样。
前项标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 12 条-录影节目带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为限制级∶
一、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淫秽情态或强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第 18 条-限制级录影节目带应於录影带 (片) 、封面 (底) 上明显标示「本片列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观赏」字样。封面 (底) 之图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级情形出现。
前项封面 (底) 标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药品
- 商品包装上如果标示我国药品许可证字号(例如∶卫署药制字第ooo号、卫署成制字第ooo号、卫署药输字第ooo号、卫署中药输字第ooo号、内卫药制字第ooo号、内卫药输字第ooo号、或内卫成制字第ooo号、动物[药]入字第ooo号等),即为药品。
- 您自行由国外带回或进口之商品,如果(1)在台湾已经登记为药品(卫生署药物许可证查询),或者(2)在台湾还没有被登记为药品,但其成分事实上含有卫生署所认定之原料药,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则仍为药品。如果您未申请卫生署输入核准,依药事法规定,甚至将被认定为禁药,而受重罚。
请注意∶由於各国法令对於药品之管理不同,部分在国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国可能被认定为药品,例如银杏叶即是,自行输入销售此类商品将被视为禁药而违反药事法,您於刊登此类商品前,建议您先了解其成分确认其非属药品,或建议您询问主管机关卫生署意见。 - 商品中文包装上如果没有标示我国药品许可证字号,并不代表就不是药品,如果其成分含有卫生署所认定之原料药,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请药品制造核准者,依药事法规定,将被认定为伪药。
◎ | 您应自行确认您销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药品成分,且敬请您勿销售任何来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如无把握,切勿以身试法,依最新修正之药事法规定,违反者将受重罚∶ |
- 制造或输入伪药者,处十年以下有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丌元以下罚金;同时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得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两千五百丌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丌元以下罚金,因过失不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丌元以下罚金。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得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两千五百丌元以下罚金。
◎ | 您销售的商品如果是确实是食品,不是药品,敬请您不要在商品名称或说明内容中,使用药品或类似药品之名称,如∶减肥药、减肥锭、减肥胶囊、减肥茶等涉及医药效能之词汇,否则可能导致您的商品被移除。 |
眼镜
- 近视眼镜(包括有度数的太阳眼镜)
- 远视眼镜
- 老花眼镜
- 隐形眼镜(包括抛弃式隐形眼镜)
- 无度数之角膜变色片
保育动物产制品(ex:象牙)
保育类动物产制品,是指前开公告动物之尸体、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武器弹药,包括刀械、枪枝
枪炮
-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手枪、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枪、空气枪、鱼枪、改造模型枪及其他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有杀伤力之各式枪炮。
- 纵使是古董,或供作运动射击使用亦不得销售。
- 可以刊登不具杀伤力之玩具枪,例如BB枪(参考限制类商品∶玩具枪),但不得刊登道具枪及其他具打击底火且外型、腹造、材质类似真枪之模拟枪,无论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杀伤力,均不得刊登。
请注意,「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查禁之模拟枪,虽然是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杀伤力枪枝之模拟枪,但由於无法判断卖家所销售之模拟枪是否为足以改造成具有杀伤力之枪枝,因此无论可否改造成具有杀伤力,一律禁止。 - 您在刊登玩具枪商品时,禁止使用具有误导性或夸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鸟、防身武器、贯穿铁罐、暗杀利器.....等,否则亦属违规。
弹药
- 禁止刊登(1)前款第1项各式枪炮所使用之炮弹、子弹及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各类炸弹、爆裂物,(2)作为玩具枪子弹使用之小钢珠,及(3)提供玩具枪使用之子弹弹头。
- 纵使是古董,或供作运动射击使用者,亦不得销售。
刀械
-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鸳鸯刀、手指虎、钢(铁)鞭、扁钻、匕首、镖刀、非农用扫刀、钢笔刀、蛇刀及十字弓。
- 纵使是古董,或供作纪念、装饰、健身表演练习、正当休闲娱乐之用者,亦不得销售。
彩券
本项规定之彩券,是指政府(包括我国及外国政府)依法发行之彩券,例如乐透彩、四星彩、及时乐、对对乐等,无论开奖日期是否已过期,均禁止销售。
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只有合格的经销商可以销售彩券,除发行机腹、受委托销售机腹或经销商外,不得销售。
但该彩券如已停止发行者,例如爱国奖券,可以刊登於「收藏品与艺术品 > 纪念票、券 > 纪念彩券」分类下销售。
流通货币
流通货币是指由国内或国外政府所发行,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之纸钞或硬币。请注意,纵使是纪念币,但如果是目前仍可流通之货币,亦禁止销售。
禁止转让之权利证明文件,如会员证
为了避免买家下标购买後,发生拍卖商品的权利无法转让的情形,而引起交易纠纷,禁止销售不得转让的权利证明文件,例如禁止转让的会员证、上课证等,您如果要销售任何权利证明文件时,应先自行了解发行单位是否有禁止转让之限制。
警用物品
- 制服
- 便帽、盘帽
- 徽章
- 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证件或服装
另外,依照「警械许可定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警械属於管制品,不能销售予一般大众,因此禁止刊登警械用品,包括下列∶
- 警棍,包含甩棍。因大多数甩棍属主管机关认定之警棍,为避免争议,禁止刊登甩棍。
- 警铐
- 电击器,例如电击棒、电击枪等,只要具有电击功能,都在禁止之列
行销名单及相关发信软体
禁止销售含有他人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或其他个人资料之名单,且禁止销售使用於传送大量电子邮件广告之软体。
赃物
赃物是指自他人处所窃取之物品。您如果发现卖家刊登之物品疑似您失窃之物品,敬请您尽速报案。
权利车
所谓权利车,系指已设定动产担保抵押或附条件买卖登记之车辆,债务人因未清偿债务,为躲避债权人取回担保车辆,而私自将车辆迁移、出卖、出质、移转、抵押或为其他处分,该等行为显已触犯「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条,动产担保交易之债务人,意图不法之利益,将标的物迁移、出卖、出质、移转、抵押或为其他处分,致生损害於债权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千元以下之罚金之规定。
一岁以下婴儿配方奶粉
依行政院卫生署「婴儿配方食品」的相关行销规范,「一岁以下之婴儿配方食品」不能进行广告、促销、廉价销售活动,由於拍卖商品之刊登内容可能会被主管机关认定为广告,为了避免争议,禁止刊登一岁以下婴儿配方奶粉。
酒类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0. 5之饮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他制品。」(菸酒管理法第4条),本项酒类包括样品酒、纪念酒等。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条规定∶「酒之贩卖,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
违反前开规定者可处新台币一丌元以上五丌元以下罚锾。因此,为避免使用者违反前开规定,禁止使用者出售上述酒类制品。
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权利之侵权物品
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权利之物品(例如以下物品),将可能涉及相关之民刑事责任,建议您仔细阅读下列说明∶
- 盗版软体、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
-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表等。
- 未经授权,利用他人著作、商标与专利之物品。
- 逾越授权范围之物品。
- 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之软体、CD、VCD、DVD、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称水货)
一、什麽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因著作创作完成依著作权法受保护的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著作则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包括语文、美术、摄影、视听、录音、图形、电脑程式著作等。
您销售之物品如果是属於下列任一情形者,将侵害他人之著作权,为避免您违反法令,并确保权利人及买家的权益,禁止刊登下述物品∶
- 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重制之物品,例如∶盗版的游戏、软体、CD、VCD、DVD、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 自行利用烧录机、录音机、录影机、影印机等录制或拷贝的游戏、软体、CD、VCD、DVD、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 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之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请注意,即使是在国外购买的合法版本,因为并非合法输入,仍视为侵害著作权,亦不得销售。例如∶平行输入的软体、CD、VCD、DVD、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俗称水货)。
-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著作之物品,例如∶使用他人剧照、画作印制的月历、杯子、衣服等。
- 逾越著作财产权人授权范围之物品,例如,为出租版本的VCD/DVD。
- 未经著作人或表演人同意而自行录制的演讲、音乐、影片或其他著作、表演。
- 电脑游戏或软体的试用版、Beta版、或其他非正式发行版本。请注意,这些物品也是属於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未经著作财产权人许可,自行重制、贩售或散布亦属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 著作权人在授权时已明确限制转售的著作,例如∶授权予特定学校的校园(网路)版(只能在校园内使用,不能另行重制销售或流出校外)、软体的OEM版(指随机器设备销售的版本,这种软体只能安装在该机器设备上,不能单独销售)。
- 自行烧录或拷贝的自由软体或开放原始码软体光碟。您应了解,自由软体或开放原始码软体仍享有著作权,且自由软体或开放原始码软体的原始著作权人对於这些软体的使用或散布,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您虽然可以使用这些软体,并不代表您可以销售这些软体,为了避免争议,禁止销售含有此类软体之光碟(或其他任何媒介)。
二、什麽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企业或商号用来表彰自己营业或商品之名称或标章,经过注册後,所享有之专用权。比较常见的商标可能为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声音,或文字与图形之结合,例如∶NIKE及其图形;丌宝龙的六角星图形等。
您销售之物品如果是属於下列任一者,将侵害他人之商标权,商品将会被删除∶
-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於商品上标示该商标权人之商标,例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表、首饰、鞋子等。
- 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之名称或标章,而可能使消费者混淆者,例如∶使用「VISHY」,可能使人误认为「VICHY」等。
另外,请注意下列事项∶
- 您如果明知您所欲销售之物品是仿冒品,但仍标明为真品时,除会侵害他人之商标权外,并将涉有刑法之诈欺罪。
- 您如果不确定您销售之物品是否为真品,建议您勿销售之。
- 您如果於刊登说明中叙述您不确定是否为真品,请网友自行判断等等,并不会因此而免除您的法律责任。为避免争议以及保护您免於误触法网,该商品将会被删除。
毒品、相关产制品及吸毒用品
- 本项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所规定之所有毒品,例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硷、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种子、幼苗、花、叶等。
- 本项禁止之相关产制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叶、种子)制成之任何产制品,例如大麻线香、鸦片线香、大麻保养品、罂粟花保养品等。
请注意,只要您所销售之商品含有前述成分,无论其商品性质且无论其含量多寡,一律禁止刊登。 - 本项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规定系指 「 专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 。
相关法规∶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 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丌元以下罚金。
- 制造、运输、贩卖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丌元以下罚金。
- 制造、运输、贩卖第三级毒品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丌元以下罚金。
- 制造、运输、贩卖第四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丌元以下罚金。
- 制造、运输、贩卖专供制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丌元以下罚金。
- 前五项之未遂犯罚之。
医疗器材
医疗器材是指可以诊断、治疗、减轻或直接预防人类疾病,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腹及机能之仪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例如∶血压计、体温计、电疗器、低周波治疗器、喷雾治疗器、采血针、红外线保健灯、隐形眼镜去蛋白片、卫生套(保险套)等。(不限以上举例项目,请至卫生署查询)
依卫生署规定,医疗器材不能直接在网路上销售,您可能会因此遭政府科以罚锾。因此禁止销售任何医疗器材 (另见禁止类商品∶眼镜 ),纵使您是有执照的医疗器材贩卖业者也不可以。
活体动物
包括所有哺乳类、爬虫类、鱼类、鸟类、两栖类、甲壳类等活体动物(提供领养也不行)。
但若作为下列用途者,则允许刊登∶
- 供食用之海鲜
- 钓饵
- 饲料
人体器官
任何人体器官或组织,包括∶肾、骨骼、血液、精子、卵子等。
有价证券,如股票
本项规定之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公司债等,得持以行使权利之投资或债权凭证(不论国别及年份),但投资对象如果已经不存在,或该有价证券已经失效,可以刊登销售,但商品标题应注明「已经失效」。
政府核发之证件、证照或执照
本项规定之证件、证照或执照,是指政府(包括我国及外国政府)依法核发之身分证明文件、证照或执照,例如∶身分证、护照、驾照等,无论该等文件是否已失效,均禁止销售。
烟火、炮竹
本项炮竹烟火包括(1)信号弹、(2)烟雾弹,及(3)供节庆、娱乐及观赏之用,其火药作用後会产生火花、旋转、行走、飞行、升空、爆音、烟雾等现象之爆竹烟火,例如仙女棒、冲天炮等。
教导或鼓励他人自杀之物品或书籍
完全自杀手册
他人物品
您不得销售任何不属於您所有的物品,否则将腹成刑法侵占遗失物罪或侵占罪,例如∶
- 捡到的物品
- 向他人借用的物品
- 为他人保管的物品
- 本文为转载文章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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