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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太外遇对象是女的,检察官认不构成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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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太外遇对象是女的,检察官认不构成通奸罪

      多数人都知道,如果已经结婚,却还在外面与人发生性交行为者,是会腹成通奸罪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通奸的对象是同性,是不是还有 用的馀地呢?

      台北县芦洲乡就发生了这麽一个案例。报载,三十二岁李姓男子,是个蓝领工人。他告诉检察官,卅岁的朱女上网玩网路游戏认识他的二十八岁妻子,前年八月间,朱女在台北市嘉兴街住处挑逗他妻子的身体,并和妻子性交,涉嫌妨害家庭罪。不过检察官侦查後,将这名外遇对象予以不起诉处分———因为与他老婆发生关系的,是个女的。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有关於性交定义的规定,下列的性侵入行为皆属之∶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门之行为。因此,从定义上来看,女性也是有可能对女性作出性交的行为,没有疑问。

      所以,不管是太太跟其他的女性,或是先生跟其他的男性,都可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这个性交的行为是发生婚姻关系存续中,又该如何?

      就我国人民一般通俗的观念来看,所谓的通奸,应该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另一半与异性发生性行为之谓。而法条就这部分,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将它留给用法者去解释。显然,本案中的检察官,也是以一般大众所认知的定义去解释法条,而认为同性之间的性交行为,并不会腹成刑法上的通奸罪,对苦主太太性交的对象为不起诉处分。

      • 关键字 : 行为, 通奸, 规定, 肛门, 性器, 女性, 馀地呢, 通奸罪, 适用, 这个性交, 身体部位, 身体, 该如何, 观念来看, 而认为同性, 疑问, 男性, 检察官, 朱女, 本案中
      0 0
      2009-01-05T08:36:57+0000

      幼幼 :

      这个逻辑好奇怪...
      所以这个先生只能摸摸鼻子认了耶
      0 0
      2014-07-30T07:00: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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