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宠物法律问题】【问题】
我想请问动物弃养的法规,如果有天你养了一苹动物,但後来没能力再饲养了,於是转让给朋友饲养,请问这样也算弃养吗?会被罚款吗?
【解析】
按「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 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固为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3项定有明文,惟所谓弃养,乃指将其抛弃不再饲养之意,苟将其有偿出卖予他人或无偿赠与他人,而分由买受 人或受赠人继续饲养,自非弃养,自无 用动物保护法第29条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丌元以上十五丌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 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第30条第1项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丌五千元以上七丌五千元以下罚锾∶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 定,弃养动物而未致有破坏生态之虞。」之馀地。
另「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之繁殖 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处新台币五丌元以上二十五丌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固亦分别为 动物保护法第22条第1项、第25-1条所明定,惟系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而言,至於饲主因没能力再饲养,仅纯将其饲 养之动物有偿出卖予他人或无偿赠与他人,应非「经营特定宠物」,当无 用动物保护法第22条第1项、第25-1条之馀地,并予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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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T08:5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