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任委托】即委托人(屋主)不得另外再委托他人进行仲介事务的处理,也不以可由委托人自己出卖已经委托出卖的房地;如有违反,则仍视为受托者房屋公司仲介完成所托,委托人应按约定报酬给付房屋公司。
- 【一般委托】,就是委托人除了可以委托数个受托人进行仲介买卖事务外,也可自寻买方出售房地,不过彼此之间负有相互通知的义务,若屋主本人先找到买方,受托人不可请求给付仲介报酬。
◎定型化契约
依照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的名称,学者的说法并不统一,除称为「定型化契约」外,也有叫做「附合契约」、「标准契约」、「一般契约条款」、「普通契约条款」、「标准契约条款」、「契约标准格式」等。它的内涵有二个重点,
- 第一,这种契约条款是为了大量缔约的需要,而事先拟定的契约条款。其重点并不要求使用定型化约款的人必须自己拟定条款的内容,只要使用人是基於要和大多数人订约的目的而拟定的即可,至於条款内容是由使用人拟定或是由同业公会所制定,都不影响它的性质。这种契约的特色,是不重视相对人的个别因素,而将交易条件同一(统一)化,以利使用者大量使用,避免因个人磋商所带来的不便。
- 第二,这种条款是由使用人单方拟定後,再提出与相对人订约。其重点在於,当事人双方并没有逐条磋商契约内容。条款的内容是由使用人单方所决定,另一方只能就条款内容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一个契约条款是经过当事人双方个别商议而签订,它就不是定型化契约条款。
◎不动产说明书
房仲公司对所销售之房屋制作的说明书,内容包含誊本、地籍图、使用分区证明、增值税、周遭环境等资料之说明。
◎成交价格
指买卖双方两相愿意达成交易之最终价格。
◎委托价
屋主委托仲介公司销售之价格。
◎买卖不破租赁
於租赁期间,出租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者,其租赁契约对买方(新屋主)仍属有效,不得以契约无效为由要求承租方搬迁。
◎OpenHouse
利用星期六或星期天密集打广告,派人员驻守在房屋现场,等待客户上门,这是房屋仲介业比较积极促销房子的方式。
◎估价
指业务人员考虑市场成交价格、大小环境、交通状况、公共设施及该物件之其他竞争条件後所评估出的房地产价格。
◎斡旋金
房地产交易由於金额庞大,为确认买方购屋意愿并保障买卖双方权益,仲介公司近年发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当消费者委托仲介业者,而出价与屋主愿意的价格有所差距时,为显示买方之诚意,仲介业者通常会要求买方提出一笔「斡旋金」,以便与屋主进行议价。所谓「斡旋金」依一般民间交易习惯,意思为「请求中间人代为奔走协调所需之费用」,但「斡旋金」在民间习惯上以达成买方要求之任务为必要条件,否则斡旋金必须退还。当买卖双方达成价格上之共识时,斡旋金即转变成买卖价金之一部分,接著买卖双方即正式会面签定买卖契约。
◎要约书
目前内政部提出官版要约书,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会亦希望仲介业者自87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实施。即消费者在委托仲介业者购买房屋时,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亦可只签立要约书给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项,而仲介公司便依此份要约书和屋主议价。若屋主同意买方之价格及条件後,买卖双方即正式会面签定买卖契约。
◎使用斡旋金或要约书之注意事项
- 在支付斡旋金之前,买方应进一步确认房屋的产权资料、卖方条件(如标的物现况说明书)、买方条件(如是否符合重购退税条件)及付款条件(如卖方售价、贷款方式)。
- 斡旋期间一般以三到七天为限,届时仍未谈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须在约定条文中确定。
- 当斡旋不成时应在期限到达後三日内无息退还,业者不可用任何名义扣取「手续费」、「车马费」等费用,可要求业者在合约书中载明,目前是以付款保证制度来保障买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 斡旋金金额在十丌元以内可使用现金,十丌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个人支票,抬头以屋主做为指定人,并在支票上注明禁止背书转让。
- 应在斡旋解除条款中注明,若屋主不卖,多久以内须退还,及屋主收了反悔不卖应赔偿2倍斡旋金、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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