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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商业银行许姓行员私订作业规则,又拒收有油渍的五十元硬币存款而被顾客投诉,三信商银认为许男的行为不符公司营业原则,将他资遣,许男不服提告,法官认为雇主未经惩戒而直接解雇,不符「解雇为最後手段性」之原则,判处双方雇佣关系存在。
法官称未惩戒就解雇 与程序不符
判决书指出,三信商银许姓行员在去年五月遭客户投诉,拒收表面有油渍的五十元硬币存款,此举被媒体加以报导,致使三信商银认为许男的行为已对公司声誉造成伤害。
再加上许男任职已达二十年,却私自订定工作规则,例如客户若是要换新钞,必须事先告知,否则就算是金库有新钞也不给;而客户若是要兑换零钱硬币,必须在上午来,若是下午来换就不肯。要求其他同事及顾客加以配合,服务态度不佳,经劝告仍然不改,不符公司「全心服务、从心出发」的营业原则,因而将他资遣。
许男不服公司之决定,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台中地院审理之後,法官认定依该公司「员工辅导管理要点」,许男的行为应先予惩戒,但公司却直接资遣与规定程序不符,因而判处其资遣不合法,双方雇佣关系仍存在。
三信商银管理部经理黄光勋表示,金融业是服务业,只要不违法,员工便应该尽量方便顾客,也应配合公司作业,该员服务态度不佳已是长期累积的状况,由於是资深员工,因此一再劝告,并以引导的方式希望对方改善,但该员仍然不改,只好终止契约,而且资遣费还是用退休来计算。对於台中地院的判决,银行予以尊重,待收到判决书後,再讨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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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T07:11:3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