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依国民年金法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条 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领取保险给付者,除应予追回外,并按其领取之保险给付处以二倍罚锾。
应负连带缴纳义务之被保险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缴纳保险费及其利息,经保险人以书面限期命其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丌五千元以下罚锾。但无谋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范围,准用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保险人处罚之。
换言之,本法对"缴纳义务之被保险人",也就是"当事人"并无罚则!但曾经听闻,劳保局仍可以援引"行政执行法",对欠缴保费的"当事人"追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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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1T11:05:0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