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應依領牌登記及下列規定辦理:一、申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二、專用牌照得由民眾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不強制換發;惟僅能就專用牌照或專用停
車位識別證,選擇其一,以利管理。 在社政機關未取消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前,不得核發。
三、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領用專用牌照,以一人一車一付牌照為限;以載運身心障礙者為
由,同一戶籍之家屬名義領用專用牌照者,以身心障礙者一人發給一付牌照為限
,兩者擇一不得重複領用。
五、身心障礙者本人申領專用牌照須加附身心障礙手冊。
六、以家屬名義申領專用牌照,須加附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與身心障礙者同
戶之戶口名簿影本。
七、領用專用牌照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移轉至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時,須同時
換領一般車輛牌照。
八、已領有牌照車輛,改換領專用牌照或一般車輛牌照,均須依規定繳交相關規費。
九、領用專用牌照原因消滅時,領用人應將牌照繳回或換領一般車輛牌照。
- Keywords : 領用人應, 須同, 車輛, 車位識別證, 車主, 牌照車輛, 牌照繳回, 已領, 專用停, 否申領, 同一戶籍, 其一, 以利管理, 不得核發, 不強制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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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30: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