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是體上有特別的斑紋的黑牡牛,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色里斯的化身。
凡有“金牛”出身,祭司們就把它小心飼養,等過了四個月後,就送進“金牛廟”。“金牛”初到廟堂的四十天內,男人不能去,只讓女子在廟內裸體供奉,少女們紛紛把下體獻給“金牛”,這是她們的一種宗教責任。
雖然這種風俗在當時是很神聖的,但是這種方法對女子是不是太殘酷?一則很危險,試想想,一個什麼都不懂的牛要和人進行交配,縱然有人幫助,也是很恐懼的一件事。二則開了人和動物亂倫的頭。女子的第一次就要和動物進行交配,那麼在女子和當地人看來,人和動物進行性交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只不過一種是神聖的,一種是不神聖的,但不管怎麼說,它告訴人們,人和動物是可以交配的。
歐洲的黃色牒片裏,這種人和動物交配的場面比比皆是。記得第一次看到這些時,驚恐萬狀,但現在才知道,對歐洲人來說,這是一種古老的習俗。
第二種將初夜權奉獻給神的方法是以僧侶、祭司執行,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
古代的印度王於新婚的三天內不得與新王妃接觸,這三天要交給最高的僧侶和王妃共寢。君王尚且如此,百姓又能怎樣?從這一點上來說,的確是神聖的。但是仍然有一種矛盾和假象存在。僧侶是神的代表,這種習俗又是這些僧侶宣傳的,如果是真的信神倒也罷了,否則,這豈不是一種騙局?可見,貞與不貞,神聖與否,全在人心裏,正如馬丁·路德說的那樣。
第三種是由酋長、地主、君主執行初夜權。
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紐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種風俗。古羅民的奧古斯都大帝曾對臣下的妻女主張這種權利。法國布勒塔涅的風俗則是:第一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第三夜獻給地主,第四夜才獻給新郎。曾經是葡萄牙的圭內瓦有一種部族,其酋長不但能享受初夜權,而且要求得到相當的禮金。
真是淫跡斑斑,磬竹難書。如果說第一種和第二種初夜權確真帶有神聖的宗教色彩的話,那麼第三種習俗就已經淪為淫風了。
酋長、祭司、地主、長老們本來也是迷信的,但正如朱雲影在《人類性生活史》裏所說的,他們自認為身上有一種“魔力”,可以除病息災,所以行使了初夜權,以後積累了經驗,覺得沒問題,也就放心了,或者說自信心更強了。
另外,從“破瓜”中得到了性的“甜頭”,於是就更加要打著神聖的招牌滿足自己的性需求,這樣,行使初夜權就由一種神聖的義務變成了一種權利與慾望,最後便成為一種壓迫了。所以到歐洲中世紀時,享用新郎初夜權的權利,變成了佔有農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種手段。法國把它稱為“張開大腿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古代的一切壓迫與剝削都是打著神的帽子的。無怪乎馬克思對宗教無情地加以鞭笞,說它是人類的鴉片。中國的學者又在前面加了個修飾語,就成了“毒害人民的鴉片”。經過這樣的加工,中國人對宗教便痛恨之至,再也不接受它了。當然,也有與宗教無關的初夜權。
第四種是由親友和賓客行使初夜權。
非洲的利比亞人,把一切女子結婚的第一夜委身於來客,女子本身還認為這是一種榮譽。在淡路出島,新娘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幾個朋友帶到森林中去,破壞她的處女身。同時,還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權的。這種習俗就讓人難以理解了。
是因為那裏人們對性的認識比較開放,沒有太多的性倫理觀念, 還是人們覺得女子的“落紅”是一種災難?讓親友來賓行初夜權,意味著相互輔佑,共同分擔災難。還是免除災難的意思。
第五種是由賤民、僕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權。
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雇人“破瓜”。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敘述,從前松本正藏遊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為女兒“破瓜”。
第六種就更奇怪了,可以給任何想要的人,這不是對神的大不敬嗎?
在《黑色的性行為》一書裏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種公開拍賣少女初夜權的習俗。他們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權都要賣給任何想要的人。當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內巡迴,然後在部落的廣場中跪在洋傘下,圍觀的人可以用適當的代價和少女一起過夜。
這個故事使人想起中國農村的一種現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賣很多錢。把女子當搖錢樹,把她們當成一種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權公開拍賣沒有什麼兩樣。這都是不把女子當人看。前者是以妓女的形式賺錢,後者則是像出賣家裏的牲畜一樣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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