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注意,依照 「菸害防製法」規定:
請各位會員在發表文章時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項,避免因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造成違法受罰:
- 第5條第1項,「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9條第1項、第7項,「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為菸品廣告」、「不得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販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式。
請各位會員在發表文章時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項,避免因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造成違法受罰:
- 請勿在論壇中發表任何「菸害防製法」明文禁止的商品,或為相關商品進行廣告。
- 請勿發表含有「菸品品牌名稱」或「與菸品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圖案或名稱」的商品,例如:含有相同或類似香菸品牌名稱、商標圖案的衣服、菸灰缸、包包。
- 請勿發表菸品、菸品包裝之形狀或圖案之相關商品,例如:香菸造型打火機、菸盒造型糖果、撲克牌或手機。
- 發表文章時,圖片請勿利用「菸品」或「菸品包裝」來與圖片內容進行比較、測量或比對。
- Keywords : 菸害防製法, 菸品品牌名稱, 香菸造型打火機, 類似香菸品牌名稱, 避免因主管機關認定, 販賣菸品形狀,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 論壇中發表任何, 請各位會員, 請勿發表菸品, 請勿發表含, 菸盒造型糖果, 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 菸品商標相同,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 為菸品廣告, 為相關商品進行廣告, 為特定菸品宣傳, 商品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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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T08:11: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