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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站規執行
第四篇 站規執行
第十四章 權責
第 14-1 條 違反【第二篇罰則】所列之罰則者,經檢舉後由站方執行處分。
第 14-2 條 違反【第三篇版務自治】所制定之版規者,由版主執行處分。
第 14-3 條 無版務之看版,由站務代行版主職進行處分。
第十五章 檢舉方法
第 15-1 條 受理案件類型為【第二篇】所列、註明由版務處理者除外。
第 15-2 條 檢舉人資格:人身攻擊、侵犯個人隱私、侵犯個人著作權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
// 第 15-3 條 檢舉請至網頁【XXXX】進行之。
第 15-4 條 第十一章版務失職,僅受理檢舉正版主。若副版主發生失職應先向正版主反應,若未獲改善則直接檢舉正版主。
第 15-5 條 檢舉第十一章版務失職,需檢附與版主之信件或文章溝通內容,若版主七日無回應,附上寄件備份即可,未檢附者一概不受理。
第十六章 上訴
// 第 16-1 條 對於判決有異議者,請於公告七日內至【客服中心】選擇【其他事項】反應,逾期恕不受理。
第 16-2 條 限案件當事人上訴。
第 16-3 條 上訴成功者,將獨立公告說明;上訴失敗者,將以信件說明。
第十七章 補充說明
第 17-1 條 若因事況緊急,總管及站長有緊急處分權,可暫停會員任何權限或暫停服務, 待事件查明或狀況解除後再予以恢復以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