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
發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4.警察機關車輛尋獲證明單。
5.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6.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張。
二、規費:
1.檢驗費:大型車新台幣600元,小型車新台幣450元,拖車新台幣 450元,機車200元。
2.號牌費:汽車新台幣600元,機車新台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為400元),
拖車新台幣400元。
3.行車執照費:汽(拖)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
4.機車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車輛應經檢驗合格。
2.有違規案件及積欠之牌照稅、燃料費應先結清,另應同時結清當年期牌照稅、燃料費。
3.有申請臨時牌照者須繳回。
4.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5.需先辦妥「車輛尋獲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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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31: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