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於 96年1月1日起實施。(一)名詞定義:
1、小客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2、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3、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二)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1、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2、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3、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4、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5、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三) 小客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1、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2、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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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3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