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在買入上市(或上櫃)股票後,公開發行公司可能由於種種原因遭下市(下櫃),或由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不論是下市或公司重整,對投資人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必須謹慎處理。
股票下市股東自保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證交所可以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0條及〈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對終止上市(下市)及終止櫃檯買賣(下櫃)都有詳細規定。
張三購買A上市公司的股票,該公司在1998年爆發財務危機,公司內部人掏空公司資產,不久遭下市處分。張三當時是因為相信A公司不實的財務報告才買進其股票,因此,張三可依〈證交法〉第20條之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投資人也可到證券商營業處所或證基會網站,查看證基會是否受理A公司的投資人進行集體訴訟,委託基金會參與對A公司之民事賠償請求。
張三所買進的A公司股票若遭下市處分,張三並不喪失股東身分。但集保公司將通知張三領回存放於集保公司之股票。這時張三應注意下列事項:
1.將股票自行領回者,需辦理過戶程序。亦即必須登記為公司股東名簿上的股東,才可繼續行使參加股東會、除權除息等股東權利。
2.未將股票領回者,或是未存入集保而持有現股者,仍須向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查明自己是否為股東名簿上的股東,才可向公司主張各種權益。
下市或下櫃之股票,雖不能在集中市場買賣,但投資人互相間仍可買賣。
公司重整股東自保
「公司重整」是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已瀕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認為有重整之必要者,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希望該公司之繼續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
公司債權人或無記名股東應於公司申報期間,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其權利。至於公司之記名股東,不論其所持有之股票是否存入集保帳戶,均應查明是否為股東名簿上所載之股東。若不是,應儘速辦理過戶程序,以保障自己之權益。
股東若依〈證交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公司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必須將其賠償之金額於申報期間內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 本文為轉載文章 作者及出處為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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