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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禁止販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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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禁止販賣的東西

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1. 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一項及衛生署解釋令,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例如××菸盒模型、××菸盒形狀撲克牌、印有××品牌之手錶、打火機、菸灰缸等,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第 5 條-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

、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 6 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 12 條-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 18 條-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 (片) 、封面 (底) 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 (底) 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 (底) 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藥品

  1. 商品包裝上如果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例如:衛署藥製字第ooo號、衛署成製字第ooo號、衛署藥輸字第ooo號、衛署中藥輸字第ooo號、內衛藥製字第ooo號、內衛藥輸字第ooo號、或內衛成製字第ooo號、動物﹝藥﹞入字第ooo號等),即為藥品。
  2. 您自行由國外帶回或進口之商品,如果(1)在台灣已經登記為藥品(衛生署藥物許可證查詢),或者(2)在台灣還沒有被登記為藥品,但其成分事實上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則仍為藥品。如果您未申請衛生署輸入核准,依藥事法規定,甚至將被認定為禁藥,而受重罰。

    請注意:由於各國法令對於藥品之管理不同,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例如銀杏葉即是,自行輸入銷售此類商品將被視為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您於刊登此類商品前,建議您先瞭解其成分確認其非屬藥品,或建議您詢問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
  3. 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如果其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被認定為偽藥。
您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違反者將受重罰:
  1.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您銷售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不是藥品,敬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如:減肥藥、減肥錠、減肥膠囊、減肥茶等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否則可能導致您的商品被移除。


眼鏡

  • 近視眼鏡(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
  • 遠視眼鏡
  • 老花眼鏡
  • 隱形眼鏡(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
  • 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

保育動物產製品(ex:象牙)

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槍砲

  1.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亦不得銷售。
  3. 可以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例如BB槍(參考限制類商品:玩具槍),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無論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均不得刊登。
    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查禁之模擬槍,雖然是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枝之模擬槍,但由於無法判斷賣家所銷售之模擬槍是否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因此無論可否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一律禁止。
  4. 您在刊登玩具槍商品時,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鳥、防身武器、貫穿鐵罐、暗殺利器.....等,否則亦屬違規。

彈藥

  1. 禁止刊登(1)前款第1項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2)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3)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者,亦不得銷售。

刀械

  1.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銷售。

彩券

本項規定之彩券,是指政府(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依法發行之彩券,例如樂透彩、四星彩、及時樂、對對樂等,無論開獎日期是否已過期,均禁止銷售。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銷售彩券,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

但該彩券如已停止發行者,例如愛國獎券,可以刊登於「收藏品與藝術品 > 紀念票、券 > 紀念彩券」分類下銷售。


流通貨幣

流通貨幣是指由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請注意,縱使是紀念幣,但如果是目前仍可流通之貨幣,亦禁止銷售。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為了避免買家下標購買後,發生拍賣商品的權利無法轉讓的情形,而引起交易糾紛,禁止銷售不得轉讓的權利證明文件,例如禁止轉讓的會員證、上課證等,您如果要銷售任何權利證明文件時,應先自行瞭解發行單位是否有禁止轉讓之限制。


警用物品

  • 制服
  • 便帽、盤帽
  • 徽章
  • 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證件或服裝

另外,依照「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不能銷售予一般大眾,因此禁止刊登警械用品,包括下列:

  • 警棍,包含甩棍。因大多數甩棍屬主管機關認定之警棍,為避免爭議,禁止刊登甩棍。
  • 警銬
  • 電擊器,例如電擊棒、電擊槍等,只要具有電擊功能,都在禁止之列

行銷名單及相關發信軟體

禁止銷售含有他人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或其他個人資料之名單,且禁止銷售使用於傳送大量電子郵件廣告之軟體。


贓物

贓物是指自他人處所竊取之物品。您如果發現賣家刊登之物品疑似您失竊之物品,敬請您儘速報案。


權利車

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該等行為顯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的相關行銷規範,「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由於拍賣商品之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為了避免爭議,禁止刊登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酒類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 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菸酒管理法第4條),本項酒類包括樣品酒、紀念酒等。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為避免使用者違反前開規定,禁止使用者出售上述酒類製品。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物品(例如以下物品),將可能涉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建議您仔細閱讀下列說明:

  • 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
  •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
  • 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一、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創作完成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美術、攝影、視聽、錄音、圖形、電腦程式著作等。

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情形者,將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避免您違反法令,並確保權利人及買家的權益,禁止刊登下述物品: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之物品,例如:盜版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 自行利用燒錄機、錄音機、錄影機、影印機等錄製或拷貝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請注意,即使是在國外購買的合法版本,因為並非合法輸入,仍視為侵害著作權,亦不得銷售。例如:平行輸入的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著作之物品,例如:使用他人劇照、畫作印製的月曆、杯子、衣服等。
  • 逾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之物品,例如,為出租版本的VCD/DVD。
  • 未經著作人或表演人同意而自行錄製的演講、音樂、影片或其他著作、表演。
  • 電腦遊戲或軟體的試用版、Beta版、或其他非正式發行版本。請注意,這些物品也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許可,自行重製、販售或散布亦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 著作權人在授權時已明確限制轉售的著作,例如:授權予特定學校的校園(網路)版(只能在校園內使用,不能另行重製銷售或流出校外)、軟體的OEM版(指隨機器設備銷售的版本,這種軟體祇能安裝在該機器設備上,不能單獨銷售)。
  • 自行燒錄或拷貝的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光碟。您應瞭解,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仍享有著作權,且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原始著作權人對於這些軟體的使用或散布,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您雖然可以使用這些軟體,並不代表您可以銷售這些軟體,為了避免爭議,禁止銷售含有此類軟體之光碟(或其他任何媒介)。

二、什麼是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企業或商號用來表彰自己營業或商品之名稱或標章,經過註冊後,所享有之專用權。比較常見的商標可能為文字、圖形、顏色組合、聲音,或文字與圖形之結合,例如:NIKE及其圖形;萬寶龍的六角星圖形等。

 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者,將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商品將會被刪除:

  •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商品上標示該商標權人之商標,例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首飾、鞋子等。
  • 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之名稱或標章,而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者,例如:使用「VISHY」,可能使人誤認為「VICHY」等。

 另外,請注意下列事項:

  • 您如果明知您所欲銷售之物品是仿冒品,但仍標明為真品時,除會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外,並將涉有刑法之詐欺罪。
  • 您如果不確定您銷售之物品是否為真品,建議您勿銷售之。
  • 您如果於刊登說明中敘述您不確定是否為真品,請網友自行判斷等等,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您的法律責任。為避免爭議以及保護您免於誤觸法網,該商品將會被刪除。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1. 本項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2. 本項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
    請注意,祇要您所銷售之商品含有前述成分,無論其商品性質且無論其含量多寡,一律禁止刊登。
  3. 本項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 「 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 。

相關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例如: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等。(不限以上舉例項目,請至衛生署查詢)

依衛生署規定,醫療器材不能直接在網路上銷售,您可能會因此遭政府科以罰鍰。因此禁止銷售任何醫療器材 (另見禁止類商品:眼鏡 ),縱使您是有執照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也不可以。


活體動物

包括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提供領養也不行)。

但若作為下列用途者,則允許刊登:

  1. 供食用之海鮮
  2. 釣餌
  3. 飼料

人體器官

任何人體器官或組織,包括:腎、骨骼、血液、精子、卵子等。


有價證券,如股票

本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公司債等,得持以行使權利之投資或債權憑證(不論國別及年份),但投資對象如果已經不存在,或該有價證券已經失效,可以刊登銷售,但商品標題應註明「已經失效」。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

本項規定之證件、證照或執照,是指政府(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依法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證照或執照,例如:身分證、護照、駕照等,無論該等文件是否已失效,均禁止銷售。


煙火、炮竹

本項炮竹煙火包括(1)信號彈、(2)煙霧彈,及(3)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等現象之爆竹煙火,例如仙女棒、沖天炮等。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

完全自殺手冊


他人物品

您不得銷售任何不屬於您所有的物品,否則將構成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或侵占罪,例如:

  • 撿到的物品
  • 向他人借用的物品
  • 為他人保管的物品
  • 本文為轉載文章 [原文]
  • 關鍵字 : 物品, 例如, 軟體, 期徒刑, 商品, 作權, 請注意, 規定, 製造, 未經, 出版品, 運輸, 殺傷力, 商標, 縱使, 禁止, 模擬槍, 執照, 包括,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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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5T17:4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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