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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的罰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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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的罰則問題

依國民年金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準用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換言之,本法對"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也就是"當事人"並無罰則!但曾經聽聞,勞保局仍可以援引"行政執行法",對欠繳保費的"當事人"追討保費"
  • 關鍵字 : 當事人, 追討保費, 規定, 行政執行法, 罰鍰, 罰則, 繳納義務, 範圍, 第六章, 第五十一, 第五十, 第二, 第三, 無罰則, 準用第四十, 此限, 欠繳保費, 本法所定, 本法, 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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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1T11:05: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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