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6.異動登記書二份。(變更檢驗合格,檢驗員在異動登記書蓋職名章)
7.統一發票。
8.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
9.汽車車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10.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
二、規費:
1.檢驗費:大型車新台幣600元;小型車新台幣450元;機車新台幣200元。
2.行車執照費: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機車行車執照屆(逾)有效日期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應在監理單位辦理,代檢廠不受理,小型自用車得越區辦理。
2.應於變更檢驗後一個月內在檢驗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新檢驗。
3.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4.汽車車廠係指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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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2:2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