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關鍵字 : 談話, 言論, 活動, 人非公開, 錄影, 設備窺視, 處3年以下, 竊聽, 照相, 無故以錄音, 期徒刑, 拘役, 刑法第315, 下列行為, 一者
0 0
2008-12-17T15:51: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