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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遭「天然災害」或「火災焚毀」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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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遭「天然災害」或「火災焚毀」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民眾車輛因天然災害或遭火災焚燬,應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核發之「書函」為報案證明,並註明因天然災害或遭火災焚燬,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號牌。

6.警察機關核發之書函。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 關鍵字 : 機關, 學校, 遭火災焚燬, 然災害, 書函, B擇一檢附, 違章, 軍人身分證, 證明, 請檢附收據, 註明因, 規費, 行車執照, 行號名義, 號牌, 為報案證明, 注意事, 民眾車輛因, 月內繳納者,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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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28: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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