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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罰則

第二篇 罰則

  • 第六章 盜版、商業行為、限制級、著作權、隱私權
    • 第 6-1 條 於站上從事盜版物之販售、提供,無論是否營利,最重刪除帳號並保留相關證據。
    • 第 6-2 條 於站上公開徵求盜版物者,最輕全站停權二週。
    • 第 6-3 條 站上討論有侵權行為之私人伺服器,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 第 6-4 條 未經站方同意,於站上從事商業廣告或活動者,最重刪除帳號。
    • 第 6-5 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
    • 第 6-6 條 網友得於載明為限制級之版面/服務,討論限制級之作品【遊戲/動漫】,但仍不得發表限制級內容或連結,違反者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 第 6-7 條 未經授權轉載、盜用他人著作,最重經驗值、等級、黑金重置並全站停權兩個月。
    • 第 6-8 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信件或訊息者,最輕全站停權一個月。
    • 第 6-9 條 盜用他人身份證字號註冊察證屬實者,一律刪除帳號處分。
  • 第七章 人身攻擊、洗版、交易
    • 第 7-1 條 於站內公開性的版面進行人身攻擊或謾罵,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 第 7-2 條 跨版張貼相同或類似之文章達三版以上,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 第 7-3 條 洗版者,最重刪除帳號。洗版之行為指二十四小時內:
      • 連續發表相同、相似或無意義圖文達三篇以上。
      • 重複進行特定動作,試圖異常衝高某統計數值達三次以上。
    • 第 7-4 條 違反以下交易規定者,最重刪除帳號:
      • 禁止於站上從事虛擬寶物現金交易,虛擬物品交易虛擬物品行為不在此限。
    • 第 7-5 條 例外狀況:本章規範之事項,若發生在單一看版,則由版主自訂刪文以上之版規處置。
  • 第八章 站務、版務失職
    • 第 8-1 條 站務、版務意指公開甄選且審查通過的正副版主及總管。(站務版、廠商版...等非公開甄選之版務則不在此限)
    • 第 8-2 條 站務、版務失職採記點制,一年之內積滿三點者予以卸任處分,任職期間記點過7次者,不限時間內卸任處分。
    • 第 8-3 條 站務、版務未經請假報備,連續十四天未上站者,免除其職。(該版如人氣每日超過XX的話不適用)
    • 第 8-4 條 站務、版務未善盡職責【參考各職責表】,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 第 8-5 條 站務、版務利用職權之便,從事非正常職務行為,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 第 8-6 條 站務、版務出借帳號者一經查證,一律免除其職。
  • 第九章 危害系統
    • 第 9-1 條 使用非正常操作手段,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致損害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第 9-2 條 蓄意使用系統漏洞,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致損害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第 9-3 條 蓄意入侵系統者,一律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第 9-4 條 蓄意張貼含有病毒、木馬程式連結者,一律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第十章 濫訴及偽證
    • 第 10-1 條 任意提出無一定事證之檢舉案者,視為濫訴,最重全站禁止發文一個月。
    • 第 10-2 條 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
  • 第十一章 附加處分
    • 第 11-1 條 違反本編罰則者,除上述之處分外,將同時刪除違規之著作並加倍沒收所得之獎勵,如經驗值、黑金、喝采(Eclact Point)等。
    • 第 11-2 條 遭全站停權處分超過一週者【不包括一週】,於解禁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職。
    • 第 11-3 條 凡是停權處分總累積超過一年者,終身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