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员工分红费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公司给予员工分红被视为是盈馀之分配,并不能列报为公司之费用,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员工分红之金额已可认列为费用了!依照财政部在96年9月11日发布的解释令指出,公司员工分红之金额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价格决定者,公司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依以下规定以费用列支∶
(一)员工分红金额,若系依盈馀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馀之8%提列),公司应於员工提供劳务之会计期间依所订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计员工分红可能发放之金额,认列为费用。至次年度股东会决议之金额如有差异,应依会计估计变动处理,列为次年度之损益。
(二)员工分红金额,若系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馀之2%至10%提列),公司应於员工提供劳务之会计期间依过去经验就员工分红可能发放之金额为最 当之估计,认列为费用;其与董事会决议之金额有重大差异时,该差异数应调整原认列员工分红费用年度之费用。至次年度股东会决议之金额如仍有差异,应依会计估计变动处理,列为次年度之损益。
又公司发放之董监酬劳,比照上述员工分红之规定办理,惟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条第4项规定,分配予从属公司员工之红利,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列报为费用。
为让营利事业更为了解,南区国税局特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之组织章程规定,公司年度结算如有盈馀时,则各以可供分配盈馀之8%发放员工红利及董监事酬劳,甲公司预估其97年度尚未扣除员工红利及董监酬劳之税前纯益为1000丌元,计算如下∶
(1)员工红利=A,即可供分配盈馀×8%。
(2)董监酬劳=B,即可供分配盈馀×8%。
(3)税後盈馀=(1000丌元-A-B)-[(1000丌元-A-B)×25%-10,000]。
(4)提列法定公积後可供分配盈馀={(1000丌元-A-B)-[(1000丌元-A-B)×25%-10,000]}×(1-10%)。
将上述带入即[(1000丌元-A-B)×(1-25%)+10,000]×(1-10%)×8%=A;A=B,解方程式计算得分配之员工红利(A)及董监事酬劳(B)各为488,014元,亦即甲公司自97年度盈馀所发放员工红利及董监酬劳而得列报之费用为 976,028(488,014+488,014)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请注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
如有疑问请洽∶
审查一科王股长,联络电话∶06-2298034汇总编号∶97071107
资料来源∶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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