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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窃盗罪

    ???刑法第321条规定,触犯窃盗罪,且有携带凶器作案等6项特定犯行时,将涉及加重窃盗罪,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以此案而言,台北地院认定,林增忠携带小型油压剪、活动扳手行窃,无论主观上是否意图行凶,或是便於行窃,该作案工具本身就是具有危险性凶器性质,故以加重窃盗罪判刑论处。


    犯加重窃盗罪行为,除携带凶器外,还有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诛物、毁坏门窗或安全设备、3人以上结夥、趁水灾、火灾等灾害作案、在车站等地点行窃等5项犯行。此外,加重窃盗罪亦处罚未遂犯。 (记者杨国文)
     

    • 关键字 : 除携带凶器外, 该作案工具本身就, 记者杨国文, 触犯窃盗罪, 犯加重窃盗罪行为, 活动扳手行窃, 林增忠携带小型油压剪, 无论主观上, 故以加重窃盗罪判刑论处, 携带凶器作案, 将涉及加重窃盗罪, 夜间侵入住宅, 处6月以上, 否意图行凶, 危险性凶器性质, 北地院认定, 加重窃盗罪亦处罚未遂犯, 刑法第321条规定, 以此案而言, 6项特定犯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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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3T15:55: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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