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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擅贴折价券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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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擅贴折价券刑责

  • 著作权法第91条,「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丌元以下罚金。」、「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丌元以上200丌元以下罚金。」
     
  • 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 关键字 : 期徒刑, 方法侵害, 作财产权者, 违反保护, 过失, 负赔偿责任, 致生损害於, 法律, 权利者, 方法, 擅自以重制, 拘役, 意图销售, 得并科新, 并科新, 处3年以下, 因故意, 加损害於, 人者亦同, 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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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T10:43: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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