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EX.A君原有工作年资10年,实施新制2年後被资遣∶◇若维持旧制∶给付 12个月工资之资遣费。
◇若选择新制∶给付10+0.5×2=11个月工资之资遣费。
但雇主已提拨1.44个月之退休金(6%×12月×2年),
故全部价值为12.44个月之工资。
劳基法第十六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补充法源资料∶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N0030081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十二条
劳工 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用本条例後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其资遣费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 用劳动基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前项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应於终止劳动契约後三十日内发给。选择继续 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之劳工,其资遣费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
现制∶
劳基法第十七条 (资遣费之计算)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馀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明天七月一日後,若采用新制退休金制,则∶资遣费计算标准为每年给0.5个月平均工资,而且最高只给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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