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在买入上市(或上柜)股票後,公开发行公司可能由於种种原因遭下市(下柜),或由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不论是下市或公司重整,对投资人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必须谨慎处理。
股票下市股东自保
我国〈证券交易法〉第144条规定,证交所可以依法令或上市契约之规定,报主管机关核准终止有价证券上市。〈台湾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第50条及〈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对终止上市(下市)及终止柜台买卖(下柜)都有详细规定。
张三购买A上市公司的股票,该公司在1998年爆发财务危机,公司内部人掏空公司资产,不久遭下市处分。张三当时是因为相信A公司不实的财务报告才买进其股票,因此,张三可依〈证交法〉第20条之规定,向公司请求赔偿。投资人也可到证券商营业处所或证基会网站,查看证基会是否受理A公司的投资人进行集体诉讼,委托基金会参与对A公司之民事赔偿请求。
张三所买进的A公司股票若遭下市处分,张三并不丧失股东身分。但集保公司将通知张三领回存放於集保公司之股票。这时张三应注意下列事项∶
1.将股票自行领回者,需办理过户程序。亦即必须登记为公司股东名簿上的股东,才可继续行使参加股东会、除权除息等股东权利。
2.未将股票领回者,或是未存入集保而持有现股者,仍须向公司的股务代理机腹查明自己是否为股东名簿上的股东,才可向公司主张各种权益。
下市或下柜之股票,虽不能在集中市场买卖,但投资人互相间仍可买卖。
公司重整股东自保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公司,因财务困难,已濒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而认为有重整之必要者,在法院监督下,调整其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希望该公司之继续维持与更生为目的之制度。
公司债权人或无记名股东应於公司申报期间,向重整监督人申报其权利。至於公司之记名股东,不论其所持有之股票是否存入集保帐户,均应查明是否为股东名簿上所载之股东。若不是,应尽速办理过户程序,以保障自己之权益。
股东若依〈证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公司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必须将其赔偿之金额於申报期间内向重整监督人申报债权,以维护自己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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