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告诉乃论
1、此类原本系为非告诉乃论之罪,然为维护家庭和谐等因素,规定一定亲属间此类犯罪为告诉乃论之罪〈如直系血亲、配偶、同财共居亲属、五等亲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间犯窃盗、侵占、诈欺、背信等罪〉。
2、须申告事实且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为必要。
3、效力限於指明告诉之人。若原先告诉时未指名犯人,嗣後发现犯人为自己的一定亲属,并不发生相对告诉乃论之罪之告诉效力。
绝对告诉乃论
1、所著重在於事实,多属於轻罪〈如普通伤害罪、普通窃盗罪或毁损器物罪等〉。
2、须告诉乃论且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但是不以指名犯人为必要。
3、效力∶不以指名犯人为必要;不受罪名之拘束;误指他人也有效。
两者区别∶
1.仅须起诉、自诉或审判之法条其中之ㄧ为告诉乃论情形须合法告诉,是否告诉乃论之最需等待审判结果。
2.实益∶得否撤回告诉第 238 条;得否撤回自诉第 325 条;自诉案件审判期日不到场之效果不同第 331 条;得自素之时间点不同第 3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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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7T15:54:5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