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超越意识型态的民生问题。国民年金政策很奇怪!有人很想加入,但依法无法纳保。可是有人不想加入,但依法却要被罚!国民年金法第15条、第50 条的配偶互罚条款,就引起已婚者的不平与不解。
宪法规定人民有纳税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人民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因此保险对人民来说应是权利而非义务。既然是人民的权利就应受到宪法第23条的保障。宪法第23条全文∶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若国民年金政策系政府为增进公共利益而制定,单身者不缴保费不罚,代表其不影响公共利益,亦代表是单身者的权利。
已婚者不缴保费其配偶要被罚,代表其配偶影响公共利益,亦代表是其配偶的义务。那不知单身者和已婚者的差别在那?两者缴的保费一样多,享受的利益也一样,逾期缴纳的利息也没差,有什麽差别?为什麽同样一件事对单身者来说是一项权利,对已婚者而言却变成是一项义务?
没错!民法第1116-1条规定∶夫妻本互负扶养之义务。而这项义务也是让人民自由选择後的结果,亦即不结婚就不用尽这项义务。况且尽这项义务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麽要用缴保费的方式来尽这种义务?因此若依此项法条来解释配偶有替另一方缴纳保费的义务的话,也有待商榷。就是因为夫妻要互负扶养,如果太太这方考量家庭经济因素体谅先生的辛苦,向先生表明不缴保费,不想享有国民年金,那先生这方可否认定太太这样做算是互负扶养?如果可以的话那先生被罚是不是很无辜?如果不能由先生认定,到底应该由谁来认定?是政府吗?那请问互负扶养其定义为何?政府如何知道夫妻间相处是以何种方式来互负扶养?先生替太太买民间的保险、替太太买菜煮饭…,算不算尽到互负扶养的义务?替太太缴保费算是互负扶养的必要条件之一吗?
如果是的话那配偶一方可否以此为由诉请 婚?如果不是那何需订定互罚条款?举例而言∶太太不缴违规停车的罚单,先生好像也不用被罚。若依民法的规定那先生帮太太缴罚单应该也算尽互负扶养之义务,可是好像违规停车也没有因为这项义务订定配偶互罚条款?亦即其他法条为何没有比照办理?
若说是配偶一方故意不替另一方缴纳保费才会罚,但现代社会家庭问题千奇百怪,这所谓的故意又要由谁来认定?其定义为何?参照宪法第23条对人民自由权的保障,国民年金的配偶互罚条款是否应该考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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