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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相关规定,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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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害防制法相关规定,请大家注意!

    ???会员注意,依照 「菸害防制法」规定∶

    1. 第5条第1项,「贩卖菸品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处新台币一丌元以上五丌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2. 第9条第1项、第7项,「菸品广告不得以网际网路方式为之,为菸品广告」、「不得利用与菸品品牌名称或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为宣传。」,违反者处新台币十丌元以上五十丌元以下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

    3. 第14条,「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菸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贩售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4.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的方式。


    请各位会员在发表文章时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项,避免因主管机关认定有为特定菸品宣传之嫌,造成违法受罚∶

    1. 请勿在论坛中发表任何「菸害防制法」明文禁止的商品,或为相关商品进行广告。

    2. 请勿发表含有「菸品品牌名称」或「与菸品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图案或名称」的商品,例如∶含有相同或类似香菸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的衣服、菸灰缸、包包。

    3. 请勿发表菸品、菸品包装之形状或图案之相关商品,例如∶香菸造型打火机、菸盒造型糖果、扑克牌或手机。

    4. 发表文章时,图片请勿利用「菸品」或「菸品包装」来与图片内容进行比较、测量或比对
    • 关键字 : 菸害防制法, 香菸造型打火机, 避免因主管机关认定, 违反者处新, 贩售者处新, 贩卖菸品形状, 贩卖菸品不得以自动贩卖, 请各位会员, 请勿发表菸品, 请勿发表含, 论坛中发表任何, 菸盒造型糖果, 菸品广告不得以网际网路方式为, 菸品品牌名称,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 类似香菸品牌名称, 第9条第1项, 第5条第1项, 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 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00
    2009-03-26T08:1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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