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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製法相關規定,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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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製法相關規定,請大家注意!

會員注意,依照 「菸害防製法」規定:

  1. 第5條第1項,「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 第9條第1項、第7項,「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為菸品廣告」、「不得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3. 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販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式。


請各位會員在發表文章時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項,避免因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造成違法受罰:

  1. 請勿在論壇中發表任何「菸害防製法」明文禁止的商品,或為相關商品進行廣告。

  2. 請勿發表含有「菸品品牌名稱」或「與菸品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圖案或名稱」的商品,例如:含有相同或類似香菸品牌名稱、商標圖案的衣服、菸灰缸、包包。

  3. 請勿發表菸品、菸品包裝之形狀或圖案之相關商品,例如:香菸造型打火機、菸盒造型糖果、撲克牌或手機。

  4. 發表文章時,圖片請勿利用「菸品」或「菸品包裝」來與圖片內容進行比較、測量或比對
  • 關鍵字 : 連續處罰, 近似, 菸害防製法, 菸品包裝, 發表文章, 圖案, 商品, 例如, 點心, 電子購物, 郵購, 違法受罰, 輸入, 請各位會員, 請勿發表含, 請勿利用, 請勿, 規定, 衣服, 菸灰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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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T08:1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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