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了手机,绝对、绝对不要先向电话公司停话,做错流程差很多!
- 第1∶直接去警察局报遗失,记得拿报案三联单,一定要拿。
- 第2∶保佑对方没事用你的 sim卡乱打,打越多越好,手机越容易找回。
- 第3∶要求系统商寄送帐单明细。
- 第4∶收到上月帐单後,拿著报案三联单,去系统商要求自遗失日期後的通话费皆可扣除( 法律规定的 )。
有趣的来了,系统商收不到手机自遗失至停话中的损失,他会找谁要呢?损失的越多你的手机越快找回......(电信法第56条 )
太晚知道这讯息了,有时觉得法律真的是保护坏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负...不懂得这些法律细洞也不敢有啥动作。
我家前阵子也是如此,我妈手机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丌多的色情电话,向系统业者 (中华电信) 停话(业者在 12小时後才停话)。并询问後续该如何处理时,业者也没在第一时间告知我们要去警局报遗失。
一直到一个月後业者一直打电话来催缴,并说若我们不缴,他们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个月在主动询问警局处理进度,警局才说要移交到电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
半个月又过了......
我们仍是必须缴交这些钱 自动扣你的薪水,反正你们只能认命缴这些钱就是......
顶多,帮我们争取到我们停话後,所拨出的费用,由业者自行吸收(约六千元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个人做的......
电信警局说∶「电信业者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停话...我们也没立刻报遗失(那时哪知道啊),这中间的通话费必须也是要由我们这些消费者付费 (还强调这是常识ㄟ )。
只要找不到凶手......
不缴的话会移送......
还很好心的说~~~
电信法
第五章罚则
- 第五十六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丌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制造、变造或输入电信器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丌元以下罚金。意图供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贩卖、转让、出租或出借电信器材者,亦同。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项之电信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丌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五十六条之一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丌元以下罚金。
电信事业之负责人或其服务人员利用业务上之机会,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丌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第一项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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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T05:5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