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 :
宣告对象∶失踪或行方不明人口满7年以上者。(或满80岁者3年,遭受特别灾难者1年)相关证件∶由利害关系人(财产管理人、检察官、亲属等)检附失踪人的户籍誊本、利害关系人证明文件、警局报寻失踪人口证明等文件,以及表明原因、事实与证等内容的声请状,向法院声请宣告死亡。
法院公告∶法院审理声请案并公告裁定後,声请人应於法院指定日期将裁定书所有内容刊登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关的传播工具,同时在收到判决书後,至辖区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户籍登记,由户政所进行除籍。
撤销宣告∶虽然法院判决确定,被法律推定为死亡,但失踪人口若在法院宣告死亡後,又突然现身,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撤销死亡宣告之诉」,请求判决将原来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
感谢整理者∶记者阮怡瑜
- 关键字 : 财产管理人, 记者阮怡瑜, 相关证件, 相关, 现身, 满80岁者3年, 法院公告, 检附失踪人, 检察官, 新闻纸, 文件, 撤销宣告, 户籍誊本, 感谢整理者, 宣告对象, 失踪, 声请状, 同时, 判决撤销, 内容
0 0
2008-11-17T10:48:5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