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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和强奸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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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和强奸有何不同?

一、行为有何不同?
「强暴」在刑法上的定义是指使人无法抗拒之行为手段喔!如妨碍公务对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或强制性交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期有何不同?
强奸是现刑法强制性交罪之前身,因为强奸在定义上是指男对女以无法抗拒之手段进行奸淫行为!如果以前女强奸男生的话,就只能以猥亵罪或强制罪来论处,所以才把过去强奸一词改为现行之强制性交罪归类於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

刑法221∶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出自於

  • 关键字 : 期徒刑, 强暴, 违反其意愿, 胁迫, 恐吓, 催眠术, 何不同, 行为手段, 行为, 胁迫者, 未遂犯罚, 拘役, 强奸, 定义上, 定义, 处三年以下, 因为强奸, 前项, 前身, 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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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T07: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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