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 :
一、行為有何不同?「強暴」在刑法上的定義是指使人無法抗拒之行為手段喔!如妨礙公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強制性交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期有何不同?
強姦是現刑法強制性交罪之前身,因為強姦在定義上是指男對女以無法抗拒之手段進行姦淫行為!如果以前女強姦男生的話,就只能以猥褻罪或強制罪來論處,所以才把過去強姦一詞改為現行之強制性交罪歸類於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
刑法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Keywords : 期徒刑, 強暴, 違反其意願, 脅迫, 恐嚇, 強姦, 催眠術, 何不同, 行為手段, 行為, 處三年以下, 脅迫者, 未遂犯罰, 於男女以, 指男, 拘役, 強制性交, 定義上, 定義, 如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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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T07:46: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