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极道尽言法律事务所 姜智逸 律师信用卡交易,又称做是塑胶货币交易,是目前最便利也最通用的交易模式,也为交易带来莫大的方便,现在几乎是人手一卡,甚至是一人有好多张信用卡,导致於信用不良或是信用卡交易纠纷的情形相当常见,尤其是信用卡遗失或是被冒用盗刷的情形,持卡人一不小心就会收到一张天文数字的帐单,这时候往往造成持卡者与发卡银行及特约商店的各种纠纷。
一般常见的信用卡交易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型态∶
1.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窃、遗失,未在发卡银行要求的时间内申报挂失,事後发现被盗刷。
2.民众因身份证遗失,遭歹徒冒用向银行申请信用卡。
3.歹徒制造伪卡,并以持卡人名义盗刷。
在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窃、遗失,未在发卡银行要求的时间内申报挂失而事後发现被盗刷之情形下,由於信用卡遗失,有可能他人被盗刷大量金额导致发卡行、持卡者及特约商店重大的损失,所以通常银行会要求持卡者应於一定的期间内完成挂失的动作以避免损失。而一般都以挂失的期限,应该从知悉信用卡遗失的时点开始计算,但还是要由持卡者负举证的责任,也就是要合理说明失卡之原因及未能即时申报挂失之理由,否则未办理挂失而使银行或特约店遭受损失的风险则要由持卡者负担。
至於民众因身份证遗失遭人冒用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的情形,因银行本有信用卡的徵信,因徵信不完备导致误发信用卡所产生的损失,不应该由消费者负担。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伪卡问题。由於伪造信用卡的技术已经精进到可以假乱真的地步,不管歹徒用什麽方法盗刷,事实上都很难防范,因此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的契约上通常会有一些免责约款,约定就该信用卡於办妥挂失手续前被冒用之风险,无论签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负责。其实这样子的约款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於定型化契约条款的规定,因此约定无效。因此只要持卡人能合理说明失卡之原因及未能即时申报挂失之理由,而信用卡签帐单经过笔迹鉴定之後与真正持卡人之签名形式不符的话,消费者即可不必负担付款责任。此时消费者可要求银行注销该笔刷卡信用不良的纪录以保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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