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信用卡交易,又稱做是塑膠貨幣交易,是目前最便利也最通用的交易模式,也為交易帶來莫大的方便,現在幾乎是人手一卡,甚至是一人有好多張信用卡,導致於信用不良或是信用卡交易糾紛的情形相當常見,尤其是信用卡遺失或是被冒用盜刷的情形,持卡人一不小心就會收到一張天文數字的帳單,這時候往往造成持卡者與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的各種糾紛。
一般常見的信用卡交易糾紛大致有以下幾種型態:
1.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竊、遺失,未在發卡銀行要求的時間內申報掛失,事後發現被盜刷。
2.民眾因身份證遺失,遭歹徒冒用向銀行申請信用卡。
3.歹徒製造偽卡,並以持卡人名義盜刷。
在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竊、遺失,未在發卡銀行要求的時間內申報掛失而事後發現被盜刷之情形下,由於信用卡遺失,有可能他人被盜刷大量金額導致發卡行、持卡者及特約商店重大的損失,所以通常銀行會要求持卡者應於一定的期間內完成掛失的動作以避免損失。而一般都以掛失的期限,應該從知悉信用卡遺失的時點開始計算,但還是要由持卡者負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要合理說明失卡之原因及未能即時申報掛失之理由,否則未辦理掛失而使銀行或特約店遭受損失的風險則要由持卡者負擔。
至於民眾因身份證遺失遭人冒用向銀行申請信用卡的情形,因銀行本有信用卡的徵信,因徵信不完備導致誤發信用卡所產生的損失,不應該由消費者負擔。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偽卡問題。由於偽造信用卡的技術已經精進到可以假亂真的地步,不管歹徒用什麼方法盜刷,事實上都很難防範,因此發卡銀行在與持卡人簽訂的契約上通常會有一些免責約款,約定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手續前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負責。其實這樣子的約款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定,因此約定無效。因此只要持卡人能合理說明失卡之原因及未能即時申報掛失之理由,而信用卡簽帳單經過筆跡鑑定之後與真正持卡人之簽名形式不符的話,消費者即可不必負擔付款責任。此時消費者可要求銀行註銷該筆刷卡信用不良的紀錄以保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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