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 :
宣告對象: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口滿7年以上者。(或滿80歲者3年,遭受特別災難者1年)相關證件:由利害關係人(財產管理人、檢察官、親屬等)檢附失蹤人的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等文件,以及表明原因、事實與證據等內容的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法院公告:法院審理聲請案並公告裁定後,聲請人應於法院指定日期將裁定書所有內容刊登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的傳播工具,同時在收到判決書後,至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由戶政所進行除籍。
撤銷宣告:雖然法院判決確定,被法律推定為死亡,但失蹤人口若在法院宣告死亡後,又突然現身,利害關係人可提出「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判決將原來宣告死亡的判決撤銷。
感謝整理者:記者阮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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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T10:48:5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