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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規定,觸犯竊盜罪,且有攜帶凶器作案等6項特定犯行時,將涉及加重竊盜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以此案而言,台北地院認定,林增忠攜帶小型油壓剪、活動扳手行竊,無論主觀上是否意圖行凶,或是便於行竊,該作案工具本身就是具有危險性凶器性質,故以加重竊盜罪判刑論處。


犯加重竊盜罪行為,除攜帶凶器外,還有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3人以上結夥、趁水災、火災等災害作案、在車站等地點行竊等5項犯行。此外,加重竊盜罪亦處罰未遂犯。 (記者楊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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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3T15:55: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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