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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刀取定罪證物嫌犯無權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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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刀取定罪證物嫌犯無權說不

嫌犯將犯罪證物硬吞下肚,到底該不該開刀強行取出?如果對於全案判決有罪與否具關鍵性證據,就算嫌犯不同意,也要開刀強行取出。此一情況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對那些有必要查扣的贓證物,才可以用強制力扣押,像販毒案中的毒品,珠寶竊案中的珠寶在內。

例如我曾偵辦多起重大毒品走私案,最常見的吞證物情況,是毒犯將毒品吞入腹中淹煙滅證據。遇過最誇張的是在搜索時,一名當事人竟把記載重要事項的紙團吞進肚子裡,只是紙團被消化掉了,當然無法開刀取出,甚至還有毒販;一口氣吞下一塊重達三百七十五公克的海洛因,由於毒品可能危害性命,只要我們專案人員逮捕其現行犯後,無論他是否同意即可直接送醫,均由醫師以專業手法協助排出毒品.假如證人明確指證嫌犯確實將證物吞下肚,若該證物並不是定罪的關鍵證物,當我在現場偵查時,通常會考量比例原則,不會冒然強行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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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3T15:54: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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