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 :
嫌犯将犯罪证物硬吞下肚,到底该不该开刀强行取出?如果对於全案判决有罪与否具关键性证,就算嫌犯不同意,也要开刀强行取出。此一情况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就是对那些有必要查扣的赃证物,才可以用强制力扣押,像贩毒案中的毒品,珠宝窃案中的珠宝在内。例如我曾侦办多起重大毒品走私案,最常见的吞证物情况,是毒犯将毒品吞入腹中淹烟灭证。遇过最夸张的是在搜索时,一名当事人竟把记载重要事项的纸团吞进肚子里,只是纸团被消化掉了,当然无法开刀取出,甚至还有毒贩;一口气吞下一块重达三百七十五公克的海洛因,由於毒品可能危害性命,只要我们专案人员逮捕其现行犯後,无论他是否同意即可直接送医,均由医师以专业手法协助排出毒品.假如证人明确指证嫌犯确实将证物吞下肚,若该证物并不是定罪的关键证物,当我在现场侦查时,通常会考量比例原则,不会冒然强行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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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3T15:54: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