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惡鄰,以後不要再忍耐!立法院院會20090112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再發生鄰居冷氣機亂滴水、抽油煙機製造油煙、污染空氣等事情,未來不只房屋所有人,包括房客遇到惡鄰,也可要求法院介入強制執行。
不幸遇到鄰居冷氣機狂滴水、排油煙機排熱氣、或者鄰近工廠工地製造噪音、異味與排放污水等問題,家有惡鄰常常讓人不勝困擾,過去只能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勸導改善或裁罰。法務部修正民法第779條至第781條相關規定,未來民眾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介入強制執行,且當發生糾紛時,不必等土地所有權人出面解決,承租人等使用人可自行向法院提出請求。
修法新增,土地所有人不能設置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注入相鄰的不動產,排除冷氣機滴水等問題。對於設置管線、排放氣體、道路通行權也都有更明確規範。
樹根長到你家 可自行切斷
鄰居房屋若非故意踰越地界時,除可請求其價購土地外,也可要求鄰居變更拆除,但若會損及公共利益與鄰居利益,法院也可斟酌判免全拆,改以價購補償。像是鄰居家大樹樹根長到你家裡,卻又不處理,民眾將可自行切斷侵入的樹根,還可向樹木所有權人請求相關施工費用。
此外,物權分割方法也出現重大變革,過去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原物分配、價金分配或二者兼具,超出範圍就算是違法,修法後,分割方法交互運用增加到八種,將可有效增加共有物分割方法的彈性。例如,父親過世留一筆土地給三個兒子,若三人對分配方式沒有共識,只能把土地分成三塊、或將三人均分土地變賣的所得,但修法後也可選擇其中一人繼承土地,再以土地鑑價價格以符合比例的金額分給其餘兩人。
修法也通過,未來民眾撿到遺失物,不再僅限於交給警察或送自治機關,也可交由拾獲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與管理人,並將物品交存,縮短繁複的程序。失主領回時拾得者還可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拾獲500元以下的遺失物,拾獲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期間,也由6個月縮短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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