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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的狗一直在我家門口尿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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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的狗一直在我家門口尿尿,怎麼辦?

【寵物法律問題】


問題:
有一個困擾已久的問題,鄰居的狗一直在我家門口尿尿,而且跟鄰居他說他都不承認,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解析】

按「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寵物之 糞尿,應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其清除,從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 地區(註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 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及第27條第9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九、飼養禽、 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觀之,應有飼主(註二)清除之;不清除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之規定,處以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更甚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亦按日連續處罰之。從而,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據,請 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註三)處理。

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4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5項)。」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第5項所明定,是公寓大廈(註四)內,縱規約未另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住戶飼 養動物,亦不得妨礙公共衛生;違反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則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註五)處理。從而,本案中的公寓,苟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據,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參照)。
註二:此稱飼主,乃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註三: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參照)。
註四:所稱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參照)。
註五: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條參照)。
 

  • 關鍵字 : 參照, 規定, 本案中, 按規約處理, 一般廢棄物, 鄰居, 連續處罰, 註四, 註五, 註二, 註三, 註一, 處理, 經限期改善, 糞尿, 管理負責人, 由所, 為縣, 政府, 提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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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T08:52: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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