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之秋 :
【宠物法律问题】
问题∶
有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邻居的狗一直在我家门口尿尿,而且跟邻居他说他都不承认,请问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解析】
按「本法所称废弃物,分下列二种∶
一、一般废弃物∶由家户或其他非事业所产生之垃圾、粪尿、动物尸体等,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为废弃物清理法第2条第1项第1款定有明文,是宠物之 粪尿,应属废弃物清理法第2条第1项第1款所称之「一般废弃物」,其清除,从废弃物清理法第11条∶「一般废弃物,除应依下列规定清除外,其馀在指定清除 地区(注一)以内者,由执行机关清除之∶一、土地或建诛物与公共卫生有关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 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及第27条第9款∶「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有下列行为∶九、饲养禽、 畜有碍附近环境卫生。」观之,应有饲主(注二)清除之;不清除者,依废弃物清理法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一、不依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
三、为第二十七条各款行为之一。」之规定,处以新 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罚锾;更甚者,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亦按日连续处罚之。从而,本案中的提问人,得列举事实及检附相关证,请 废弃物清理法之主管机关(注三)处理。
又「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第4项)。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 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第5项)。」亦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第5项所明定,是公寓大厦(注四)内,纵规约未另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住户饲 养动物,亦不得妨碍公共卫生;违反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则得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注五)处理。从而,本案中的公寓,苟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称公寓大厦,本案中的提问人,亦得列举事实及检附相关证,请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 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并予叙明。
【注解】
注一∶所称指定清除地区,谓执行机关基於环境卫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区(废弃物清理法第3条参照)。
注二∶此称饲主,乃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注三∶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废弃物清理法第4条参照)。
注四∶所称公寓大厦,系指腹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诛执照设计图样标有明确界线, 得区分为数部分之建诛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1项参照)。
注五∶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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