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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窃盗罪

刑法第321条规定,触犯窃盗罪,且有携带凶器作案等6项特定犯行时,将涉及加重窃盗罪,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以此案而言,台北地院认定,林增忠携带小型油压剪、活动扳手行窃,无论主观上是否意图行凶,或是便於行窃,该作案工具本身就是具有危险性凶器性质,故以加重窃盗罪判刑论处。


犯加重窃盗罪行为,除携带凶器外,还有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诛物、毁坏门窗或安全设备、3人以上结夥、趁水灾、火灾等灾害作案、在车站等地点行窃等5项犯行。此外,加重窃盗罪亦处罚未遂犯。 (记者杨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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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3T15:55: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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