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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例

协议 婚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赡养费吗?对方可否拒绝给付?

依目前我国民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因此,赡养费给付的要件,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必须要是经法院判决 婚,且请求之一方对於 婚并无过失,并因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始得主张,因此,如系协议 婚,除非一方有同意要给付赡养费,否则是无法以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对方给付的。

得请求法院判决 婚之要件为何?可主张哪些权利?

Q∶本人之丈夫平日以开计程车为业,近来因在外交上坏朋友,每天均在外喝酒至三更半夜才回家,回家之後又发酒疯对本人及子女暴力相向,本人不堪其扰,提出 婚之请求,其竟开口要求本人须支付高额之赡养费,请问本人提出 婚之要求,是否即有义务给付对方赡养费?如本人无法负担赡养费,仍可请求 婚吗?

A∶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因此,请求赡养费之要件,须(一)因法院判决而 婚,(二)请求之人须无过失,(三)请求之人有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之情形者,方得请求,因此,依您所述之情况,您们如系自行协议 婚,则不符合上开(一)因法院判决 婚之要件,故除非您同意给付赡养费,否则您丈夫无请求赡养费之权利。又即便您将来协议不成,而由法院判决 婚,然依您所述,您丈夫并非无过失,且有谋生能力及正当职业,不会因为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是其请求给付赡养费,亦依法无。反之,您如果能证明您是无过失之一方,且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您反而得向您丈夫请求给付赡养费。而所谓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以夫妻之一方因判决 婚不能维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难为已足,非以其有无谋生能力为衡量之唯一标准(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号判例参照)。因此,如您能举证您现时觅职不易(如结婚後多年均未工作,在家帮忙、或现年纪已大,求职不易等情),将因判决 婚而陷於生活困难,即得向您丈夫请求赡养费。至赡养费请求之数额,实务上并无一定之标准,应由法官斟酌您的身份、年龄、自营生计之能力与生活程度,及您丈夫之财力如何而定。

二、按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 婚∶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 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 婚。」

但需注意以第1052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 婚[第 1053条]。以第1052条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 婚[第1054条]。

因此,您欲请求判决 婚,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举证证明有符合前开法律所规定之事由之事实,法院方得准许。依您所述,您丈夫每日在外喝酒至三更半夜,且回家後有暴力相向之情况,您得检具具体事证,以上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二项「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为理由,向法院请求判决 婚。

三、另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 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因此,您如因而判决 婚,您又无过失的话,亦得依上开规定向您丈夫请求损害赔偿,除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以外,尚得请求精神上之慰抚金(法院将依实际的个案,具体斟酌两造之身份、地位、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等来决定得请求之数额),故您於起诉当时,得附带请求您丈夫赔偿财产上之损害及精神上之慰抚金,并予叙明。

 婚後小孩的监护权归我,我就必须负担小孩全部的扶养费吗?可以向对方要求分担?

一、按直系亲属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 婚而受影响,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条之二分别定有明文。因此, 婚与定监护权均不影响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之未成年子女对於父母(不论其有无监护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扶养费请求权,且目前法院实务之见解认为父母之一方支付全部扶养费後,得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他方分担。因此, 婚後任监护权之一方得请求他方分担未成年子女之扶养费,应无疑义。
二、关於扶养费之计算,於实务上并无一定之标准。可依实际支出,如未成年子女每月的食衣住行费用、水电、瓦斯费、书籍、用品、学杂、制服、娱乐消费等,提出明细表及相关单供法院参酌,不过也有法院直接依行政院主计处编印之家庭收支调查报告资料(以八十七年为例,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经常性支出为二丌六千六百五十四元),为核算之标准。但是,扶养之程度,应按受扶养权利者之需要与负扶养义务者之经济能力及身份定之;负扶养义务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条第三项分别定有明文。故定出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总额後,尚须将父母双方之经济能力做一比较(通常以综合所得来看),计算出经济能力为1∶1或2∶1或1∶2.....等,再依此比例来分担扶养费用。

 婚协议书如何写?

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两愿 婚(即双方都同意 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 婚之登记。因此,两愿 婚应订立书面之 婚协议书,但是 婚协议书要如何写?要约明哪些事项将来才能避免争议?对於不了解法律又没有 过婚的人来说,实在是一个头痛的问题。
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 婚协议书要有一定的格式,换句话说,只要两人将约定的事项白纸黑字写下来即可,至於要约定哪些事项呢?其中较重要者,无非 婚後财产的归属、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及负担由谁任之、会面交往权等,以下就制作一范例提供参考,不过,还是要再次提醒您,婚姻非儿戏,作任何决定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婚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AAA(以下称甲方)BBB(以下称乙方),兹因双方意见不合、志趣各异,协议 婚,订定条件如後∶
第一条∶财产归属∶
双方财产各依现状定其归属。(或甲方所有座落於台中市XX段XX小段地号第00一号土地一笔双方同意归由乙方所有,乙方应於签立本协议书後五日内偕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第二条∶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
双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CCC由乙方监护,甲方保有会面交往权。

第三条∶会面交往权行使之方式∶
(一)甲方得於每月第二及第四个星期五下午五时以後至CCC就学地点或其所在地偕同返回与甲方同住,迄星期日晚上八时前送CCC返回乙方家中。
(二)璁假期间,扣除第一项之时间外,甲方尚得选择十日时间与CCC同住,惟不得妨碍CCC参加学校辅导及学校活动之时间。
(三)寒假期间,扣除第一项之时间外,甲方尚得选择五日时间与CCC同住,惟不得妨碍CCC参加学校辅导及学校活动之时间。
(四)CCC於满十八岁之後,应尊重CCC个人之意愿,由其决定与甲方或乙方同住之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婚登记
本协议书签订後,双方应协同至户政机关办理 婚登记,自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第五条∶契约分存
本 婚协议书壹式伍份,除乙份留存户政机关外,甲乙双方及证人各执乙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 方∶
身份证字号∶
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字号∶
地 址∶

证 人
姓 名∶
身份证字号∶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字号∶
地 址∶

中 华 民 国 XX 年 XX 月 XX 日

上开范例仅系就一般之情况作重点式之约定,至於两人另有其他约定时,应该要尽量写明於协议书上,可以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夫妻 婚後,子女之监护权该归谁?

依照我国旧民法的规定, 婚後子女的监护权,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应一律归由夫所有。充分显现出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经过妇女团体的大力奔走後,终於,立法院在1996年9月6日将该条文删除,并修正如下∶
「夫妻 婚者,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前项协议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之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内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除此之外,也有增加新的规定,内容如下∶
「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参考社工人员之访视报告,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 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 父母保护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 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 父母均不 合行使权利时,法院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并审酌前条各款事项,选定 合之人为子女之监护人,并指定监护之方法、命其父母负担扶养费用及其方式。

因此,依照修正後的法律规定, 婚後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应该以子女之利益为最大的考量,且原则上不再由夫任之,而是由夫妻双方协议,如果协议不成,须由法院介入时,法院会请社工人员到您们家里去访视,作成访视报告,并依此访视报告及其他一切情况判断由哪一方来行使才能让子女受到最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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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7T18:10: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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