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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已不堪使用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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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已不堪使用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號牌(遺失者請附警察機關遺失證明單)。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3.環保署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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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34:16+0000

慕之秋 :

車輛報廢後,車體如何處理及申請回收獎勵金?

廢車可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洽詢專線:0800-085717
回收獎勵金之申請亦洽詢該專線。各監理單位亦有環保署設置之廢車回收櫃台。
或請自行至本署資源回收網 (回收管道查詢) 查詢回收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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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2T10:35: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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